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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法律問題研究》,作者:邱永清,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09-01,ISBN:9787511811509。

法律出版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創建至今出版圖書逾2萬種[1],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數字出版、法文化創意設計等多種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2]

內容簡介

《專利許可合同法律問題研究》內容簡介: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其專利,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是專利權利用的主要法律形式。鑑於我國理論界把許可合同作為一般的技術轉讓合同對待,未能將其法律問題研究引向深入的現狀,筆者通過借鑑物權法、專利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運用比較研究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同時結合傳統民法理論對專利許可合同的法律問題加以探討。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專利許可合同的基本理論,對知識產權許可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第二章對專利許可合同的性質功能進行了分析。首先立足於專利權和專利許可使用權的權利特徵分析,以此作為起點來分析專利許可合同的功能、性質。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在性質上屬於支配權、絕對權,具有極強的排他效力;其與物權相比儘管有諸多的個性差異,但確存不少共性。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對專利許可領域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不少德國學者將物權法的原理應用於工業產權的解釋和實踐中。本章借鑑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原理闡述了專利許可合同是設定專利許可使用權的債權合同,其履行結果屬於一個權利變動範疇,重點在於為專利許可使用權的權利變動提供一個合理的理論解釋;同時,也揭示了專利許可使用權的性質,提出專利許可使用權為用益性知識產權,類似於用益物權,其並非債權。明確專利許可使用權的上述性質可以更好地保護被許可人的利益。

第三章研究了專利許可合同中的登記問題。目前,我國關於專利許可合同的登記屬於合同登記中的備案式登記,缺失對專利許可合同所引起的權利變動的登記公示功能,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無法解決的問題,特別是造成了大量的專利許可使用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在審判實踐中,該問題非常突出。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在於,法律界對專利許可合同履行後所引起的權利變動未能給予正確的理解,在制度層面上,是專利許可合同中登記所應承載的權利公示功能的缺失,最終導致了上述權利的衝突。本章在借鑑國外專利許可登記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在進行專利許可合同登記時,採取契據登記式方法,將專利許可合同的備案登記與專利許可合同引起的權利變動即專利許可使用權的公示登記合二為一進行登記,使登記既具有合同信息的備案功能又具有權利公示功能。經過登記公示,被許可人所取得的專利許可使用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更為周全地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探討了專利許可合同中的無權處分問題。專利許可合同中的無權處分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債法上的問題,即無權許可合同的效力;二是權利變動方面的問題,即專利許可使用權的善意取得。對於無權許可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和無權許可人得到授權時,該許可合同無效。這也是司法界中的通常做法。但這種做法完全未考慮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的權利個性,將嚴重損害善意第三人(被許可人)的利益,也與專利制度鼓勵技術的推廣應用宗旨相背離。通過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各國和國際公約、國際示範法等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問題的分析和借鑑,在保護善意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的理念下,合理地平衡專利權人、善意被許可人的利益,筆者提出,除被許可人與無權處分人惡意串通損害專利權人利益無效外,無權處分人所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應為有效合同,並對其合理性進行了詳細的論證。對於專利許可使用權的善意取得問題,可參照物權法中關於權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