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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餘額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不良資產餘額是指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融資租賃項目租金餘額

融資租賃是指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上取得的租賃貨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除飛機、船舶、重裝設備等傳統融資項目外,還可向醫療、科研和交通運輸等多領域發展。

不良資產概述

金融的本質是風險,風險沉澱為不良資產。無論傳統金融還是現代金融,只要有金融活動,就一定會產生不良資產。雖然P2P只是承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理論上不應該有自己的不良資產。但是,由於行業發展經歷了不斷試錯的過程,平台或多或少有剛性兌付的歷史,在投資者風險教育匱乏的年代,對於違約的債務,平台只能代投資人承擔風險,致使平台手中沉澱了大批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處置對金融行業的影響無需多說,處置得當,除了經濟損失的挽回,還可增加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往往決定了金融行業的命脈。特別是對於P2P平台來說,由於金融天然具有風險性,再加上平颱風控技術的不成熟,導致平台保有或多或少的不良資產,而不良資產的背後是企業的自有資金、股東的出資及可能存在的灰色空間。P2P平台沒有吸儲功能,聚集在手中的不良資產如果是一潭死水、不能釋放,可能會禍及平台。相信那些跑路的平台,一開始就抱着詐騙的並不多,往往是被剛性兌付和不良資產引起的流動性風險而被逼陣亡。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對P2P來說更是命運攸關的事。在行業發展的道路上,除了合規,不良資產處置將成為大多數平台不能言說的痛。

從1999年四大AMC成立起,不良資產處置行業歷經了將近20年的迭代和發展,如今不良資產已經有了新的外延和內涵,而處置方式也發生了很多變化。不良資產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不良資產僅指金融企業不良資產,而廣義的不良資產還包括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傳統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對P2P有極大的借鑑意義。

對於P2P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大致包括依法收貸和資產處置兩類。依法收貸是指,採取法律途徑,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訴訟、仲裁、申請支付、申請執行等,確立債權的合法性,依據法律方式回收債權。資產處置是指除依法收貸外的其它處置方式,包括催收、重組、債權轉讓、委託處置、資產證券化、債轉股、其它轉讓渠道等。

由於司法收貸面臨成本高、時間長、財產回收困難等問題,且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可能導致借款人喪失還款意願、還款能力等,屬於斷腕式催收。資產處置是債權方首選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但是,資產處置與司法收貸的臨界點在哪裡?何種債權適合處置?而處置中的多種方式,選取哪些方式可最大化的保障債權回收?何種債權可以不經處置直接司法收貸?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首先了解各種處置手段的利弊及適用條件。

催收,是指通過電話、信函、上門、媒體等方式促使借款人、擔保人償還債務的清收方式,包括自行催收和委託專門的催收公司。催收是債權逾期後早期的處置手段,適用於逾期時間短、債權債務關係明晰、借款人有較強的償債意願或償債能力。催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催收得當,能儘快回收債權,絕大多數債權人期望在催收階段就回收債權,因此,滋生了催收的產業鏈,之前行業吵得沸沸揚揚的各種黑色催收手段,筆者相信是有生存空間的,暴利往往伴隨着暴力。

重組,是指對債權的形式或內容進行重新組合,由債權人與借款人重新確定債權的要素,包括重新設定借款主體、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等。債權重組需具備一定條件,如需借款人配合、借款人有潛在的經營收入或有其他願意承擔借款人債務的第三人等。重組短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現金流,但可一定程度盤活資產。

債權轉讓,傳統方式是將資產包以債權轉讓的方式打包處置給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後續處置、回收;近年,出現了很多私募基金專門投資於不良資產,以較低的價格入手,通過自身的優勢、渠道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或重組,獲取增值及收益。對於數量較大的不良資產且資產包的資產性質相近的,如採取打包轉讓的方式,可加快處置進度,短期獲得現金回收,但面臨折扣低的取捨。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是指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經過一定組合,使其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增信,從而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NPAS是國際上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手段之一,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已發行多筆,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並沒有成熟的市場和運作體系,類金融機構或P2P如果想發行,或許可參考進行類資產證券化。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將對借款人的債權轉為股權,原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持股關係,還本付息轉變為持股分紅。債轉股適用於借款人有未來的經營收入或借款人企業的價值,債轉股對盡調要求非常高,風險也相對較高。

其它轉讓渠道,包括現在大熱的金融資產交易所、互聯網金融平台、投資基金等,只要有流轉通道,理論上都能成為不良資產轉讓的市場和渠道。

隨着市場活躍度增強和政策法律的日趨支持,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越來越豐富,只要能夠達到資產清收或增加流動性的目的,均可嘗試。而對於司法收貸的介入點,筆者認為,對於借款詐騙、惡意借款、逾期時間較長、借款人還款意願低、常規處置無效等情況下,要提早進入司法收貸,以避免拖延給司法收貸帶來更多障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