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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又稱「房地產信託」,信託機構受託代辦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有關的經濟事項的業務。內容包括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租金支付、保險金支付、登記、轉讓過戶和納稅等。有的還受理其他的代理業務,如土地的丈量、建築工程的承包、房地產的鑑定單價和建築物的設計等。此類信託有兩種方式:①管理信託,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委託人代收地租或房租的業務。②處理信託,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委託人出賣土地或建築物的業務。此類信託,有雙方面的權、責、利,一般要按法律或法令的具體規定執行。 [1]

概念

不動產信託也可稱之為房地產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它是以不動產如建築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序,提高不動產的附加價值,並將受託成果歸還給受益人的信託業務。 在不動產信託中,通常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的業務主要是一些間接性的業務,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收租、保險等的代管代營,代理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的登記、過戶、納稅,代修房屋、代付水電費、代辦法律手續,此外還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築物的設計和繪圖、建築工程的承包、不動產的鑑定、評價等業務。在不動產經營中,受託人處於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擔債權、債務的經濟責任。

種類

不動產信託可分為房地產信託土地信託。 房地產信託(又稱為建築物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和處理的財產為房地產及相關財務的信託關係。它包括房地產信託存款、房地產信託貸款和房地產委託貸款。中國房地產信託機構有兩類:一類是專業銀行設立的房地產信託機構,另一類是專業性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 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獲取收益,把土地委託給信託投資機構,信託投資機構按信託契約的規定,籌集建設資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戶,對租戶辦理租賃以及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或出租,把這種管理、動用所得作為信託收益交給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託可分為租賃型和分塊出售型。

作用

1、免除了不動產業主因專業知識不足而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不動產的管理和處理,需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如識圖用圖的知識、土地面積量算知識、土地經濟評價與土地定等估價等知識等。如委託人(即業主)本人親自管理和處理,由於知識水平所限,極易蒙受損失。通過不動產信託方式,信託機構有專業人才,經驗豐富,同時規模大、信譽卓著,辦事方便可靠,就能免除上述風險,收到較好的效益。 2、為改良不動產提供資金的方便。如業主對部分土地需要開發利用,在其土地上新蓋或增建建築物,但資金缺乏。此時,可將其原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權,以抵押的方式,作為擔保物,發行不動產債券。 3、提供信用保證,實現不動產的銷售。在不動產的銷售過程中,如果買方資金不足或賣方對買方的信用不夠了解,就會阻礙交易。如果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並從受託人處獲得融資或信用擔保,就能最終實現不動產的銷售。

特點

不動產信託是針對委託人的不動產提供高度專業化管理,一方面除着重對不動產標的本身的維護、修繕、改良、保全及環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動產標的本身的品質與價值外,另一方面規劃不動產標的的最佳管理運用方式,如不動產標的以租賃、或出售處分、或重建,以期對不動產的利用達到最高效益。因此, 1、確保產權移轉,避免遺產紛爭; 2、專業管理經營,如出租、出售、開發; 3、財產的獨立性,不得強制執行。 1、委託人與信託公司接洽,並提供相應材料,就設立不動產信託事宜進行商談。 2、信託公司對委託人的資格及其合法擁有的不動產進行評估。 3、評估合格後,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設計開發相應的不動產信託產品。 4、委託人、受託人和其他當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擔保人等等)簽訂《信託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 5、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並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抵押、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6、受託人嚴格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為信託目的的實現和受益人的權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7、信託結束時,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和收益向信託當事人進行分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