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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條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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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條,外文名:Thirty-Nine Articles ,這是英國聖公會在1563年訂定的信條。十六世紀教會發生驚天動地的改變,種種現實問題引起的教義爭辯此起彼落,三十九條便是把這一連串的爭辯結果以信條形式寫下來。

教會(Church),基督教的基本組織,既可指基督教各派的整個組織,如基督教會、天主教會、東正教會等[1],也可指某一國家、某一地區或某一教堂全體基督徒的組織,如英國教會、耶路撒冷教會、某某教堂的教會[2]等。

簡介

此信條的發展可分作下列幾個階段︰1.十信條(1536);2.主教書(1537);3.六信條(1539);4.君王書(1543);5.四十二條(1553);故說三十九條是由四十二條修訂而成也是可以的。

從一角度而言,三十九條可說是聖公會為使信條符合當代情況而修訂的結果。四十二條成立之初,有好幾條都是為針對昔日錯誤教義而有的,像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二條,是否認復活已成過去,否認靈魂會與肉身在死亡時一同消失,並否認世人至終全要得救;這些都是重洗派(Anabaptists123Anabaptist Theology)的錯誤教義,現今都無此需要,故把這三條從四十二條刪去,成為三十九條。此外,亦有其他的修訂,如第三條論基督下到陰間,其中一半被刪去;第二十八條論聖餐,亦略去帶慈運理派色彩的一段;第二十條論教會權柄,在原有「教會不可設立與聖經相反的禮儀」一句,加上「教會有權柄設立禮儀規條,並有決定信仰之辯論權柄」,這句成了日後爭辯的要點,因為當時人相信,加上這兩句全是為了伊莉薩白一世。

也許要注意的是,三十九條不屬傳統所言的信經(Creeds326Creeds),也不是對已接受之信經的一種解釋;它們只是信仰要義的撮錄,每一條都代表他們對重要的,也是曾辯論過之問題的一個撮要,也是聖公會的立場。因此可以想象的是,它們對問題的闡釋必不會太精確,免得引起另一場爭辯。總體來說,它努力要表達的,是聖公會對中世紀教會敗壞了大公教義的反應,以及對羅馬教義、加爾文主義(Calvinism250Calvinism),和對重洗派的看法。就如二十八條是既反對聖餐的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1175Transubstantiation),亦不認同慈運理的聖餐論,而接受了真正臨在說。第六條宣布「聖經包含得救的要道」;而信經之所以被接受,皆因它們全是聖經所支持的(第八條);第二十一條宣告公會(General Councils)本身不是無誤的。王室及人民的權柄是在最後一部分討論,那裡指出「女王……有超群的權柄」,但講道與聖禮之權卻不在其內。

聖公會會友從來都不需表示接納這信條,但牧師及牛津、劍橋的師生則需要如此做,直到十九世紀才廢掉。自1865年起,聖職人員只需接受公禱書及三十九條所訂之信仰範圍便成。

三十九條不僅通行於英國的聖公會,也為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英殖民地的聖公會教會應用,其崇高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因美國厲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他們不得不略加修改王室及其特權那一部分,及刪去第二十一條全條,另訂第三十七條,其餘便接納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