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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收協定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一般稅收協定是「特定稅收協定」的對稱,指締約雙方所簽訂的廣泛涉及處理相互間各種稅收關係的協定,又稱綜合稅收協定。

一般稅收協定的發展階段

早期的一般稅收協定是有關締約國之間邊界地區居民稅收制度的協定。現階段,一般稅收協定通常已包括締約國之間所有有關各種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際稅收問題在內。各國間簽訂的避免國際重複徵稅和防止國際逃稅的協定以及包括有國際航空和航海徵稅問題在內的一攬子稅收協定就屬一般國際稅收協定。

一般稅收協定的目的

締結一般稅收協定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特定業務或項目的稅收問題,而是涵蓋適用於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的相關稅收,以期統一處理締約國之間因稅務管轄權重疊而產生的雙重徵稅問題,相互提供稅收優惠,並加強稅務合作。

術語解釋

特定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協定締約國各方為處理相互間某一特定業務的稅收關係或特定稅種問題所簽訂的協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