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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法律對其的期間規定得比較嚴格,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無論是在約定保證期間,還是法定保證期間,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則形成,則轉化為保證之債。

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對一般保證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一款)。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第一款)。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保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債務人為被告,也可以將債務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單獨列保證人為被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任選上述三種形式,可將保證人單獨列為被告。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對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不同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亦中止、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但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4、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