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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一部經濟特區法規。該條例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核心,根據《條例》,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1],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該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定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成為中國大陸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

背景

一直以來,中國大陸僅有針對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並無針對自然人的破產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均未規定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踐上,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該類糾紛。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中國大陸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2],指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而在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或地區,如英國、德國、日本,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而在深圳,近年來有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不僅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破產制度實施的效果。而這些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其風險也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也為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提供有利的生存空間。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各界也呼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再加上深圳是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較為完善、成熟的地區,對市場經濟法治化有着更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市在中國大陸率先制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早期立法積累經驗。為此,在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個人破產條例列入當年立法計劃,作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的一部分。

立法過程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啟動此次立法工作。4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修改完善,對外公布徵求意見。

6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對此草案進行二審。8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該草案的三審。三審結束後,該《條例》於8月26日表決通過。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條例》的全文。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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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