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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歷史。 清朝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設立明史館,編纂《明史》,因國家初創,諸事叢雜,未能全面開展。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 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編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記述之完善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明史》雖有一些曲筆隱諱之處,但仍得到後世史家廣泛的好評。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基本信息

書 名明史類 別紀傳體斷代史編纂時間清朝前期卷 數332卷署 名張廷玉實際編纂萬斯同等 監 修徐元文四部類別史部-正史

編修背景

清兵入關後,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註: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的記載,見於《清世祖實錄》卷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決議編纂,尚無確切史料證實。) 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編纂《明史》的詔令,《清世祖實錄》中僅見幾位總裁於順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聖諭,總裁《明史》」,並提出副總裁及編纂人員名單。這種「欽奉聖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表述確實有所不當,準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編纂人員。得到了清朝廷的認可。 其後,大學士馮銓、李建泰、范文程、剛林、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編纂官,並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 揭開了清朝官方編纂《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編纂《清世祖實錄》而停止。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徐元文為監修,開始編纂明史。於乾隆四年(1739年)最後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我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編纂時間最長的一部。如果從清順治二年(1645年)開設明史館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進呈,前後歷時九十四年。假如從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組織班子編纂編寫起至呈稿止,為時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編修過程

第一階段 主要是當時政治上不穩定的原因。《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於清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據清朝順治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馮銓、洪承疇、李建泰、范文程、剛林、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置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並且選定編纂、收掌、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兵入關之初,清朝立足未穩便急於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南北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編纂《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託。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 日)清軍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了軍民的堅決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髮令」後,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戰鬥有閻應元領導的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權覆滅後,明臣黃道周、鄭芝龍等奉唐王朱聿鍵於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權;與此同時,張國維、張煌言等奉魯王朱以海於紹興監國(魯王監國);李自成農民起義軍餘部也與明總督何騰蛟結合抗清。到順治三年(1646年),明臣蘇觀生等奉朱聿鐭在廣州建立了紹武政權,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擁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曆政權。順治六年(1649年),張獻忠農民軍餘部在孫可望、李定國率領下,與南明永曆政權結合,成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後舉旗抗清,在全國範圍內,幾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年)李定國率軍收復寶慶、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殺。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張名振、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長江,直抵南京近郊;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克舟山。這樣的抗清鬥爭,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曆帝被吳三桂所殺,鄭成功、李定國先後去世,始告一段落。而與此同時,一些急於做官出仕的漢人知識分子如魏象樞、湯斌等人則急不可耐地參加了清廷所組織的科舉考試,率先應試取中,從此大開了漢人高級知識分子參幕清廷的先例。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皇帝拘禁權臣鰲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於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吳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發了「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了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十月,吳三桂之孫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當時朝廷在順治二年(1645年)所下編纂《明史》的詔令,實際只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編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檔案,而且在徵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歷朝實錄也不完整,天啟朝實錄缺少七年以後部分,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種種,也限制了《明史》編纂工作的進展。 第二階段 直到「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後,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編纂《明史》,其間已歷時三十五年之久。真正動手修史,是康熙十八年以後的事。康熙十七年(1678年)詔征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於體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編纂《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編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康熙年間編纂《明史》者,可謂人才濟濟。有當時的著名文學家朱彝尊、尤侗和毛奇齡等人。但出力最多的是清初著名史學家萬斯同。 [3] 這裡,應當提一提我國史學史的一段公案。原來,明清之際,有一些明朝遺臣和反清志士十分重視明史的研究。傑出思想家黃宗羲曾編《明文海》四百多卷,並著有《明史案》二百四十卷;顧炎武也輯存有關明朝史料一兩千卷。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明朝遺臣、社會名流,曾有意開博學鴻詞科。雖然有睢州人湯斌等漢人積極參與,但黃、顧等人仍然秉持文人的骨氣堅持不肯與清廷合作,但為着保存明朝真實史跡的目的,仍派出了得力助手參與明史的編纂。黃宗羲的得意弟子萬斯同,便是當時被委派參加《明史》的編撰人之一,萬斯同是一位出色的史學家。黃宗羲的兒子黃百家、顧炎武的外甥徐元文,也都參與其事。這樣,就相應地保證了《明史》的質量。 清初著名學者錢大昕曾評論萬斯同:「專意古學,博通諸史」,熟於明朝掌故,對自洪武至天啟的「實錄」,皆「能暗誦」,了如指掌。他先後編寫和審定兩種《明史稿》,各有三百和四百多卷。因此,可以說,《明史》的初稿,在萬斯同時代已基本上完成了。萬斯同死後,先後三次任《明史》總編的王鴻緒,把萬氏的《明史稿》進行了改編,於康熙末年和雍正初年兩次向皇帝進呈。這便是王氏《明史稿》本。史學家對此大加讚賞! 第三階段 到雍正元年(1723年)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年)博學鴻儒科及其編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後用了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年)仍然未能完成這部官修的前朝史。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年)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復,到康熙後期更出現了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編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徵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編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現在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為止,先後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種是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卷本,這兩種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王鴻緒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卷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明史稿》基礎上刪削編纂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明史稿》,包括紀、志、表、傳,共計三百十卷,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後來刊刻的所謂《橫雲山人明史稿》。至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又第三次組織人手修改明史稿,這才形成定稿的《明史》。因為這次修書總裁為張廷玉,因此現在通行的《明史》題為張廷玉等撰,張廷玉也是唯一在在清朝中配享太廟的漢人。 經過三次編纂,費時幾十年。《明史》的確有不少長處。首先,它體例嚴謹,敘事清晰,文字簡明,編排得當。史評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曾將遼宋、金、元諸史和《明史》作了比較,認為「未有如《明史》之編纂完善者」。其次,《明史》的史料較為豐富。當時可資的第一手史料很多,除一套完整的明朝各帝「實錄」(即《明實錄》)而外,尚有邸報、方志、文集和大量私家史乘。朱彝尊修史時《上總裁第二書》中說,僅各地的方志藏於國家圖書館者,即達三千餘冊之多。此外,如明人王世貞著述的《錦衣志》、《中官考》等,都對明朝特務統治和宦官之弊有系統地作了介紹。這些,都使明史的修撰者們較之各朝修官史者,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第三,《明史》有些地方持論公允,也能秉直書寫。如熊廷弼的功罪問題的記載,都很有參考價值。第四,《明史》在體例上有新的創造,在列傳中專列了「閹黨」、「流賊」和「土司」三目。宦官專政為明朝一代歷史的重大問題,《閹黨傳》記載了王振、劉瑾、魏忠賢等宦官黨羽禍國殃民的罪行。 《明史》編纂的作者們對李自成、張獻忠等義軍頭領立傳時稱為「流賊」,完全是當時社會執政者的視角記載,也為統治者總結了經驗:「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但客觀上為後人保存了明末農民戰爭的某些可靠史料。《土司傳》專寫西南少數民族的情況,分湖廣、四川、雲南、貴州、廣西五個土司傳。這些傳,保存了大量這一帶少數民族的重要資料。國內少數民族的歷史,大半可以追溯到明朝初年。

明史特點

本紀 共二十四卷,就卷數而論,《明史》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於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編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以尊重史實,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建文帝年號於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於《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不得當。清代史家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於中,斟酌最為盡善。」(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帝號廟號,復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於后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於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於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於是附於《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於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於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於「文字獄」之禍。 志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於古,而有驗於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餘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體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卷中,首卷為水,如恆寒、恆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龍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卷為火、木,仿前史,以恆燠、草異、羽蟲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恆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卷為金、土,仿前史以恆暘、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恆風、風霾晦冥、花孽、蟲孽、牛禍、地震、山頹、雨毛、地生毛、年飢、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 《歷志》共九卷。明代曆法,由於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曆法沿革》一卷,對朱載堉《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後徐光啟等督修曆法,重視西洋曆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簡便易明,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於《大統曆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曆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於曆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大統歷》與《回回曆》之別,頗為難讀。 《歷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於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雲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都司、衛、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卷,吳苑所撰。禮、樂為歷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朝代,隨着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後,復有「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鄉飲酒禮」,共三卷有餘。嘉禮之後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後,篇僅半卷。後有軍禮一卷。再後則為凶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於讀明,需與《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樂制所述並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明史》仿《宋史》體例,《禮志》、《樂志》、《儀衛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永樂以後;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於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選舉志》出自陸葇之手,陸葇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於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朱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設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歷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採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於後,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衍聖公。 三卷: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順天府、武學、僧道錄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應天府、王府長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僕寺、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驛、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五卷:公侯伯、駙馬都尉、五軍都督府、京營、京衛、錦衣衛、南京守備、南京五軍都督府、南京衛、王府護衛、總兵官、留守司、都司、各衛、各所、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軍民府。 《職官志》中於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置之突出,實應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並有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目;監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於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於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後。首述十二監、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提督、守備、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東廠,下記:「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各私設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於紙上。 且宦官之後,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後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鑑。 明代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曆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餘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餘紙,少亦二十餘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後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於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戶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併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田制(附屯田、莊田)。卷二:賦役。卷三:漕運、倉庫。卷四:鹽法、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 [10] 。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後尚有介紹,故於此不贅。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於漕運之後。淮、泇、衛、漳、沁、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於河渠而在於水利,着重於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卷記:衛所、班軍。第三卷記:邊防、海防(附江防)、民壯、士兵(附鄉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 《明史》卷十七《食貨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於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於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採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後因循日久,雖視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卷,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姜宸英撰寫得體。《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點,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此卷記廠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復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千頃堂書目》,於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曆中,焦竑修國史,輯《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雲。」 自《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歷代圖書,考其存亡,為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採用此種編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春秋》、《孝經》、《諸經》、《四書》、《小學》。二曰史,共十類:正史、雜史、史鈔、故事、職官、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十二類:儒家、雜家、農家、小說家、兵書、天文、歷數、五行、藝術、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並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列傳 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璫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於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於元,而滋蔓於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禦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於明史之實際情況,突出記述了明代的主要社會問題,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農民起義和明代民族關係,提供了比較集中、系統的材料。 [11] 這與諸表中創設《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於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亘古未有。 《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於明亡之鑑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李自成傳》長達萬餘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後人之鑑,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採取分散於「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採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於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興傳》、《韓林兒傳》、《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關係不同,歸為一卷。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徐達、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儘量立傳,也是史臣寄託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體例。如卷一八九《夏良勝傳》,附同下詔獄者萬潮、陳九川、張衍瑞、姜龍、徐鏊、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馬錄傳》附顏頤壽、聶賢、湯沐、劉琦、盧瓊、沈漢、王科,均嘉靖中「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御史龐尚鵬疏中稱:「據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後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於《明史》中不勝枚舉。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隱瞞明朝與清朝在遼東的戰爭史事。對於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時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王翱、李秉、趙輔、彭誼、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於建州有撫治或征討之績處,基本上見不到建州女真的記載,但凡女真皆在所諱,《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啟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 對於一些實在避不開的人物,清朝乾脆讓他們從歷史記錄中人間蒸發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於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顧養謙、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又如贊理征東軍務登萊巡撫袁可立、東江總兵毛文龍和後金總兵劉愛塔所關明金遼海戰事尤重,《明史》均不為立傳。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繫,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歷史及中外關係史的較好參考資料。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雖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但讀者並不感到冗長而生厭。 表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為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為功臣世表 第九卷為外戚恩澤侯表,主要記載外戚的封賞、賜爵情況。 第十、十一卷為宰輔年表,主要記載了明太祖廢除丞相前左右丞相、參知政事等的任免情況,以及明太祖廢除丞相,明成祖設立內閣後內閣大學士的任免情況。 第十二、十三卷為七卿年表,旨在列舉明代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與都察院的最高長官的更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