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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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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气象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既是中国气象局的直属单位,又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承担全省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黑龙江省气象局机关内设10个机构,12个直属单位,13个市(地)气象局(1个与地方共管市级气象局),72个县(区、市)气象局。现有国家气象编制人员1734人,地方编制人员147人。其中,博士7人,硕士学位[1]201人,正研级技术人员21人,副研级技术人员403人,中级技术人员809人。

目录

机构简介

目前,全省建有1个国家大气本底站(龙凤山), 1个国家气候观象台(五营),10个国家基准气候站,27个国家基本气象站,447个国家气象观测站,721个省级气象观测站,36个农业气象观测站,73个自动土壤水分测墒站,6个大气成分观测站,29个雷电观测站,60个卫星定位导航气象观测站,1个大气本底野外科学试验基地,3个综合气象观测专项试验外场,4个国家高空气象观测站,15个国家天气雷达站,1个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佳木斯),5个国家空间天气观测站,1个国家卫星遥感校验站,基本形成了地空天一体化协同观测网。经过全省气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黑龙江省气象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工作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全福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公共气象服务满意度自2009年已连续多年全国名列前茅。

当前,我省气象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黑龙江提出的“肩负着保障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国气象局“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2]、全面加强气象部门党的建设”要求,找准结合点,做好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服务保障。黑龙江省气象局加快构筑适应需求、结构完善、功能先进、保障有力的龙江特色气象现代化体系,不断提高天气预测预报和公共气象服务水平。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开创龙江振兴发展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气象保障。

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价,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议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市)人民政府对地(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揽中国气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