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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莳
人物简介
马莳,(15~16世纪)字玄台,自号玄台子,人称马玄台,又字仲化,明代会稽(今浙江绍兴)人。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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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莳青年时期先以儒学为业,致力于功名,因科场失利,又加身患疾弱,乃弃儒学医。由于刻苦攻读,医业日益精神,成为当时名闻遐迩的医学家。
马莳曾任太医院正文,他对《黄帝内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黄帝内经》应分为《素问》9卷、《灵枢经》9卷,不应当为王冰重新编次的《素问》24卷。同时他认为《灵枢经》前无注释,文字玄奥,阅读困难,所以他在太医院任职期间,对《素问》和《灵枢经》重新分卷并加以注释,历经10余年,著成《黄帝内经素问注证发微》《黄帝内经灵枢注证发微》各9卷。此外,根据《中国医籍考》载,马莳还著有《难经正义》9卷,《脉诀正义》3卷(两书俱见于《医藏目录》,今俱不存),均佚。马莳的注本上承王冰,下启张志聪,对《黄帝内经》的注释发挥颇多,在注释篇名、解释病名、剖析医理等方面,都具有独到的见解。由于马莳素娴于经脉针灸,故对《灵枢经》的注释远较《素问》注释水平高,成为历史上第一部《灵枢经》的全注本,尤其是对经脉、腧穴的注释。
医学成就
首创注解篇名,功在千秋
马氏对《素问》篇名进行注释,发前人之未发,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释《阴阳应象大论》云:“此篇以天地之阴阳,万物之阴阳,合于人身之阴阳,其象相应,故名篇。”言简意赅,提纲挈领,点出了本篇之主旨。后世张志聪《素问集注》亦注此篇名曰:“此篇言天地水火,四时五行,寒热气味,合人于藏府身形,清浊气血,表里上下,成象成形,莫不合乎阴阳之道,致于诊脉察色,治疗针砭,亦皆取法于阴阳,故曰《阴阳应象大论》。”其注与马氏之义同。
分节(分段)注释,条理分明
把每篇原文分为若干个节(段),逐句加以注释。如将《金匮真言论》按原文次序分为九节,首论八风能伤五脏,以伤其所胜者而已;其次论五脏随时为病;其三论天有阴阳,人身与病皆应之;其下五节依次从东、南、中央、西、北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五脏上应四时,而各有收受也;最后一节总结全文,并提出善脉者,必察脏腑也。可谓条理分明。马莳对经文之分节,是经过反复推敲而作出的。如《素问•生气通天论》第二节后指出:“此节分截,似当以寒、暑、湿各为一节,殊不知本篇所重在阳气,故凡本篇有阳气者,当提为各节起语。”因此,马氏之分节,十分精当,多为后人所采用,如《素问集注》,皆按照马氏之分节。
旁证博引,博采众长
为使原文之义得以明畅,马氏大量运用以经解经之法,或引《素问》他篇之义以证本文,或引《灵枢》之文佐证《素问》,若注文中需进一步说明者,则注中加注。如《上古天真论》“和于术数”释“术数”一词,注曰:“术数者,修养之法则也。上古之人,为圣人而在上者,能知此大道而修之,法天地之阴阳,调人事之术数。”为进一步解释,以下用小字注中加注:“术数,所该甚广,如呼吸按跷,及《四气调神论》养生、养长、养收、养藏之道,《生气通天论》阴平阳秘,《阴阳应象大论》七损八益,《灵枢•本神篇》长生久视,本篇下文饮食起居之类。”说理颇为透彻,同时也可以看出马氏对《内经》经文极有研究,且能融会贯通。除了引用《内经》原文加以说理外,马氏还广泛引用各家之说,如注《生气通天论》“因于暑,汗,烦则喘喝,静则多言,体若燔炭,汗出而散。”引用了张洁古、李东垣对暑证之论,同一篇注“冬伤于寒,春必温病”,既引用了《热论》、《阴阳应象大论》之经文,还引用了张仲景《伤寒论》加以印证。马氏所引书目,不仅包括了前代重要医籍,而且还引用了《诗经》、《礼记》、《史记》、《吕氏春秋》等经史古籍,马氏之博学可从中窥见一斑。
联系临床,印证经文
马氏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联系临床实践经验加以印证经文,更加富于说服力。如注《平人气象论》“乳之下其动应衣,宗气泄也。”曰:“乳之下动应衣者,予曾见其人,病终不治。”又如《生气通天论》之“肾气乃伤,高骨乃坏”。注曰:“余曾见有伤肾经者,已成弱证,其腰间命门穴上,有骨高起寸余。”
批驳前人注释之误,直抒己见
如《上古天真论》对“天癸”的解释,马氏注云:“天癸者,阴精也。盖肾属水,癸也属水,由先天之气蓄极而生,故谓阴精为天癸也。按王冰谓天癸为月事者非。”并进一步指出:“男女之精,皆可以天癸称。”直接批驳王注。马氏对“天癸”的注释,张介宾在《类经》中首先给予肯定,后世王士雄、沈又彭皆宗其说。又如《阴阳应象大论》之“阳生阴长,阳杀阴藏”。马氏注云:“然天虽主阳,而阳中有阴,故其于万物之生长也,阳生之而阴长之;地虽主阴,而阴中有阳,故其于万物之杀藏也,阳杀之而阴藏之。杀者,肃杀之杀,非杀戮之谓也。《天元纪大论》曰:天以阳生阴长,地以阳杀阴藏。与此同。故当以天地分之。新校正之言虽可观,而以坤为长,以乾为杀,则与《天元纪大论》之分天地者异,故不取之。”批驳新校正之注,颇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 ↑ 曹健,许霞. 明代医家马莳针灸学术思想浅析[J].. 中医学报,. 2011,26(10):1279-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