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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非讼程序,是指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它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非讼程序的特点

1、非讼程序处理的不是或至少不直接是当事人两造对立带来的争议

2、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原则上实行独任审理;

4、审查方式灵活且不以开庭审理为必经程序;

5、禁止上诉的一审终审;

6、较短的程序期限。

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我国立法上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依非讼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也不具备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起诉人启动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针对非讼案件的这些特点,民事诉讼法除规定了每一种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外,还规定了一些共同规则。这些规则是:

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我国的非讼程序是对法院审理各种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总和,不同的非讼案件适用的具体程序也不同。可见,非讼程序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非讼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例如回避、期间、期日、送达的规定。这一规则同时意味着,法院在适用非讼程序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民事权益争议,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62条等条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审判组织适用非讼规定

按照非讼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因为非讼案件一般比较简单,请求解决的事项单一,有关法律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条件及处理原则,法官依此审理和裁判的难度不大,独任制一般能够保证办案质量。

3、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非讼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不论哪一种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均未设置上诉审,这是案件的非讼性质决定的。判决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必要为此再设置上诉程序,如果在程序进行中出现了与申请人持对立主张的人,那么非讼程序通常要终结,然后按通常诉讼程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4、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非讼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外,人民法院审理其他非讼案件的期限都较短,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督促程序更是以简洁、快速地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为其特点的。

5、实行特殊的诉讼费用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则只需交纳程序申请费100元;申请破产还债则不需要预缴诉讼费用,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即可。对于非讼案件未像诉讼案件那样收费,主要是因为非讼案件只是确认一种法律事实,不解决民事权益之争,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并不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理应与诉讼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费用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