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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粮食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1] ,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职责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制订全省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2] 发展和改革局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六)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

(八)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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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