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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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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审计局,璧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璧山区审计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区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授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区级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1]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市属在璧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2]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负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负责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计统计、档案工作,初审业务科起草的文稿,机关安全保卫、机关总务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