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2]、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政府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早在1956年,國務院就公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了工廠的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以後,還針對某些特殊問題、特殊行業公布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工人照明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法》等。儘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嚴把安全關,把安全施工、安全生產、安全作業作為勞動中的頭等大事來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只顧埋頭掙錢,置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於不顧,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排除,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強行生產作業,以致頻頻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嚴重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特別是一些新興行業的興起,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針對這些情況,必須運用刑法武器與侵犯勞動安全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以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視頻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
- ↑ 世界礦山之最,你知道多少? ,搜狐,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