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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组织形式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机构成立

1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委书记牛俊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超共同为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明珠,市人大主任祁毕西勒图,市政协主席王建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于新芳,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揭牌仪式。

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上新台阶。

现任领导

主任:甄华

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布和、赵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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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