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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是由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江苏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1日上午,随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省世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杨莉共同揭开“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牌匾上的红绸,我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至此,我市市县(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坚实而关键一步。 现任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林小异。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2]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现任领导

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林小异

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蒋彩霞、王芬、郑云龙

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委员:鲍洪才、宋金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