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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职责相关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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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