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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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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 新概念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责权利 [1]

全称 责任、权力、利益

关系 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原则 责权利要对等

相互关系

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原则要求

因此,现实生活中,一般贯彻"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对等"或"责权利一致"原则和遵循"责权利统一"机制,

要求做到:

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责权利互相挂钩,使成员能够有责有权有利,克服有责无权或有责无利的责权利脱节状况。

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

如果责权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监督的话,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一定很恶劣。

根据亚当斯的"公平",人们评价公平的尺度是"报酬/投入"之比。在此,我们将这个尺度改成 "利益/责任"之比(简称"责任比值"或"工时报酬率").式中"利益"指成员应得或已得的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性收入之和,"责任"指成员应完成或已完成的相同时期内的责任工时。分析过程:将各成员的"责利比值"出来,然后进行两两比较。比较中会出现三种情况:

甲成员的"责利比值"=乙成员的"责利比值" :

这是一种理想状况,其结果是甲成员承担的责任与所得利益与乙成员相比是同样的。尽管甲成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比乙成员要大得多,但是其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地比乙成员要大得多;反之亦然。 此种情况如图1所示。图1表明甲成员的责利关系与乙成员相同(责利关系直线的斜率相同)。甲、乙双方均感公平。

利益 甲成员责利关系=乙成员责利关系;

甲成员的"责利比值">乙成员的"责利比值":

这是不公平的,至少对乙来说是如此。即,在甲、乙承担相同责任的条件下,甲所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乙;或在甲、乙所获得的利益相等的条件下,甲所承担的责任要小于乙。在同一团体内部,由于责、利既定,此时的甲多获利,必是乙少获利,此时的甲少担责任,必是乙多担责任。这直接乙的积极性。对乙来说,要求提高分子 利益或要求降低分母 责任是必然的。此种情况如图2所示;

甲成员的"责利比值"<乙成员的"责利比值":

将第二种情况的甲与乙换位即可。

对于第2、3种情况,团体的管理者要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纠正。需要指出,这种比较分析仅局限于甲、乙两个成员。在团体内部多成员的条件下,这种分析不再适用。这时,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责利比值"标准,用各成员的"责利比值"来与之相比,从而确定对成员采取有关措施的力度。统一的"责利比值"是将各成员的利益和责任分别汇总,用团体的利益总量与责任总量相比而得出,即团体的责利比值=团体的利益总量/团体的责任总量;

相关性分析举例 :

某团体具有 A、B、C 三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和甲、乙两个成员单位, 胜任这三种工作的培训时间比例是:3∶2∶1,已知在某期间内甲、乙两个成员单位完成的责任工时和职工收益情况如表1:

表1

A B C 收入

甲 3000,4500,9000,25000

乙 2000,3000,6000,20000

合计 5000,7500,15000,45000

甲单位责任工时=3000×3+4500×2+9000×1=27000

乙单位责任工时=2000×3+3000×2+6000×1=18000

团体责任工时=27000+18000=45000 25000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 =0.93 270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 25000/27000

单位责利的比值=20000/18000=1.11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45000/45000=1.00

由于0.93<1.11,所以在此期间内对甲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需要采取的措施: (1)在各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要求乙单位增加工作量,从的18000责任工时增加到21505工时(2000÷0.93)。(2)在各方责任工时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乙单位的收入,从20000元减至18000元(18000工时×1.00元);增加甲单位的收入,从25000元增加到27000元(27000工时×1.00)。

相称分析

责权利相称是指责权利三者之间的数量比例上相当,构成相称。以责为中心的管理系统,要求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权利的相称,是通过责权相称和责利相称来实现的。

责权相称性分析

不难想象,责>权,不权意味着责任者无法履行其责任,而且预示着充当替罪羊或牺牲品的结局。责<权,使责任者易于滥用权力,有损他人。难怪有人说缺乏责任约束的权力是一股祸水,流到哪里,哪里遭殃。责>权和责<权,是责权之间的不相称,肯定不公平。尤其在团体内部,此处的责>权往往以彼处的责<权为前提。反之亦然。这便是倍加的不公平,其程度越大,引发的矛盾冲突越激烈。

设D为团体的责任,di为第I个成员(或责任中心)的责任,DR为责任系数,diR为I成员的责任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再设A为团体的权力,ai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AR为权力系数,aiR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令Q为责权系数,qi为I成员的责权系数。

于是有:Q= DR/AR =1

上式表明团体所承担的全部责任要对应于所拥有的全部权力。这是团体内部责权相称性分析的重要前提。

在此前提下:

qi= diR/aiR

如果qi=1,表明I成员承担的责任比重比与其所运用的权力比重相称,即"责权相称"。

如果qi≠1,表明I成员的责权不相称,这里有两种情形;

qi>1,表明I成员在团体中所承担的责任比重大于其权力比重,即"责>权"。应该分析具体原因,采取减轻其责任或增加其权力的措施来加以纠正。

Qi<1,表明I成员在团体中所承担的责任比重小于其权力比重,即"责<权",亦应分析具体原因,并采取增加其责任或减少其权力的措施来加以纠正。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