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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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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8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挂牌成立。现任领导: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安文。

目录

历史沿革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将整合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住建厅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利厅的水资源[1]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农牧厅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相关机构的测绘管理等职责。

2018年11月15日上午,挂牌成立。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拟订并实施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2]。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并监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并实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全区耕地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夯实我区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基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并监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协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照权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及专项执法检查。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和开发局。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含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

2.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

4.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草原资源调查、草场承包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纠纷仲裁管理工作。

5.与自治区水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国土空间规划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测绘管理处

执法监督处

财务与权益处

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下属单位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院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西藏自治区测绘院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