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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植(466-515),字文遠,正平聞喜(今山西聞喜縣)。北魏官員,裴叔業之兄裴叔寶兒子。

  • 原仕南齊,官拜長水校尉,隨裴叔業在壽春。
  • 裴叔業去世後,大家推舉裴植為刺史,於是投降北魏,任兗州刺史,封崇義縣侯。官至度支尚書,加金紫光祿大夫。
  • 後來於忠遭到陷害,賜死。不久,平反昭雪,追贈植征南將軍、尚書僕射、揚州刺史。

目錄

基本信息

姓名    裴植  
字號    字文遠      
民族    漢族      
官職    度支尚書、金紫光祿大夫  
爵位    崇義縣侯     
追贈    征南將軍、尚書僕射、揚州刺史     
出生地   河東聞喜
出生時間  466年   
去世時間   515年 
所處時代   南北朝   

人物生平

裴植少而好學,覽綜經史,尤長釋典,善談理義。仕蕭寶卷,以軍勛至長水校尉,隨叔業在壽春。叔業卒,僚佐同謀者多推司馬李元護監州,一二日謀不決定,唯席法友、柳玄達、楊令寶等數人慮元護非其鄉曲,恐有異志,共舉植監州。秘叔業喪問,教命處分皆出於植。於是開門納國軍,城庫管籥悉付康生。詔以植為征虜將軍、兗州刺史、崇義縣開國侯,食邑千戶。尋進號平東將軍,入為大鴻臚卿。後以長子昕南叛,有司處之大辟。詔曰:"植闔門歸款,子昕愚昧,為人誘陷,雖刑書有常,理宜矜恤,可特恕其罪,以表勛誠。"尋除揚州大中正,出為安東將軍、瀛州刺史。罷州,復除大鴻臚卿。遷度支尚書,加金紫光祿大夫。[1]

裴植性非柱石,所為無恆。兗州還也,表請解官,隱於嵩山,世宗不許,深以為怪。然公私集論,自言人門不後王肅,怏怏朝廷處之不高。及為尚書,志意頗滿,欲以政事為己任,謂人曰:"非我須尚書,尚書亦須我。"辭氣激揚,見於言色。入參議論,時對眾官面有譏毀。又表毀征南將軍田益宗,言華夷異類,不應在百世衣冠之上。率多侵侮,皆此類也。侍中於忠、黃門元昭覽之切齒,寢而不奏。會韋伯昕告植欲謀廢黜,尚書又奏:"羊祉告植姑子皇甫仲達,雲受植旨,詐稱被詔,率合部曲,欲圖領軍於忠。臣等窮治,辭不伏引,然眾證明昞)。案律,在邊合率部眾不滿百人以下,身猶尚斬,況仲達公然在京稱詔聚眾,喧惑都邑,駭動人情。量其本意,不可測度。按《詐偽律》:詐稱制者死。今依眾證,處仲達入死。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崇義縣開國侯裴植,身居納言之任,為禁司大臣,仲達又稱其姓名,募集人眾,雖名仲達切讓,無忿懼之心。眾證雖不見植,皆言仲達為植所使。召仲達責問而不告列,推論情狀,不同之理不可分明。不得同之常獄,有所降減。計同仲達,處植死刑。又植親率城眾,附從王化,依律上議,唯恩裁處。"詔曰:"凶謀既爾,罪不合恕。雖有歸化之誠,無容上議,亦不須待秋分也。"時於忠專擅朝權,既構成其禍,又矯為此詔,朝野怨之。臨終,神志自若,遺令子弟命盡之後,剪落鬚髮,被以法服,以沙門禮葬於嵩高之陰。年五十。[2]

初,植與僕射郭祚、都水使者韋俊等同時見害。於後祚俊事雪加贈,而裴植追復封爵而已。植故吏渤海刁衝上疏訟之,於是贈植征南將軍、尚書僕射、揚州刺史。乃改葬。[3] [4]

人物關係

  • 父親:裴叔寶
  • 叔父:裴叔業
  • 母親:夏侯道遷之姊也,性甚剛峻,於諸子皆如嚴君。長成之後,非衣幍不見,小有罪過,必束帶伏閣,經五三日乃引見之,督以嚴訓。唯少子衍得以常服見之,旦夕溫凊。植在瀛州也,其母年逾七十,以身為婢,自施三寶,布衣麻菲,手執箕帚,於沙門寺灑掃。植弟瑜、粲、衍並亦奴僕之服,泣涕而從,有感道俗。諸子各以布帛數百贖免其母。於是出家為比丘尼,入嵩高,積歲乃還家。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諸弟,而各別資財,同居異爨,一門數灶,蓋亦染江南之俗也。植母既老,身又長嫡,其臨州也,妻子隨去,分違數歲。論者譏焉。
  • 兄弟:裴瑜、裴粲、裴衍
  • 兒子:裴惔


參考資料

  1. 《魏書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裴)植,字文遠,叔業兄叔寶子也。少而好學,覽綜經史,尤長釋典,善談理義。仕蕭寶卷,以軍勛至長水校尉,隨叔業在壽春。叔業卒,僚佐同謀者多推司馬李元護監州,一二日謀不決定,唯席法友、柳玄達、楊令寶等數人慮元護非其鄉曲,恐有異志,共舉植監州。秘叔業喪問,教命處分皆出於植。於是開門納國軍,城庫管籥悉付康生。詔以植為征虜將軍、兗州刺史、崇義縣開國侯,食邑千戶。尋進號平東將軍,入為大鴻臚卿。後以長子昕南叛,有司處之大辟。詔曰:"植闔門歸款,子昕愚昧,為人誘陷,雖刑書有常,理宜矜恤,可特恕其罪,以表勛誠。"尋除揚州大中正,出為安東將軍、瀛州刺史。罷州,復除大鴻臚卿。遷度支尚書,加金紫光祿大夫。
  2. 《魏書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植性非柱石,所為無恆。兗州還也,表請解官,隱於嵩山,世宗不許,深以為怪。然公私集論,自言人門不後王肅,怏怏朝廷處之不高。及為尚書,志意頗滿,欲以政事為己任,謂人曰:"非我須尚書,尚書亦須我。"辭氣激揚,見於言色。入參議論,時對眾官面有譏毀。又表毀征南將軍田益宗,言華夷異類,不應在百世衣冠之上。率多侵侮,皆此類也。侍中於忠、黃門元昭覽之切齒,寢而不奏。會韋伯昕告植欲謀廢黜,尚書又奏:"羊祉告植姑子皇甫仲達,雲受植旨,詐稱被詔,率合部曲,欲圖領軍於忠。臣等窮治,辭不伏引,然眾證明昞)。案律,在邊合率部眾不滿百人以下,身猶尚斬,況仲達公然在京稱詔聚眾,喧惑都邑,駭動人情。量其本意,不可測度。按《詐偽律》:詐稱制者死。今依眾證,處仲達入死。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崇義縣開國侯裴植,身居納言之任,為禁司大臣,仲達又稱其姓名,募集人眾,雖名仲達切讓,無忿懼之心。眾證雖不見植,皆言仲達為植所使。召仲達責問而不告列,推論情狀,不同之理不可分明。不得同之常獄,有所降減。計同仲達,處植死刑。又植親率城眾,附從王化,依律上議,唯恩裁處。"詔曰:"凶謀既爾,罪不合恕。雖有歸化之誠,無容上議,亦不須待秋分也。"時於忠專擅朝權,既構成其禍,又矯為此詔,朝野怨之。臨終,神志自若,遺令子弟命盡之後,剪落鬚髮,被以法服,以沙門禮葬於嵩高之陰。年五十。
  3. 《魏書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初,植與僕射郭祚、都水使者韋俊等同時見害。於後祚俊事雪加贈,而植追復封爵而已。植故吏渤海刁衝上疏訟之,於是贈植征南將軍、尚書僕射、揚州刺史。乃改葬。
  4. 《魏書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植母,夏侯道遷之姊也,性甚剛峻,於諸子皆如嚴君。長成之後,非衣幍不見,小有罪過,必束帶伏閣,經五三日乃引見之,督以嚴訓。唯少子衍得以常服見之,旦夕溫凊。植在瀛州也,其母年逾七十,以身為婢,自施三寶,布衣麻菲,手執箕帚,於沙門寺灑掃。植弟瑜、粲、衍並亦奴僕之服,泣涕而從,有感道俗。諸子各以布帛數百贖免其母。於是出家為比丘尼,入嵩高,積歲乃還家。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諸弟,而各別資財,同居異爨,一門數灶,蓋亦染江南之俗也。植母既老,身又長嫡,其臨州也,妻子隨去,分違數歲。論者譏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