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行政权 | |
---|---|
行政权,即行政组织管理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故又称为公共权力。[1] 行政执行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行政权于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过程中,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实现整个行政目标。由于行政事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需要分别由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分别进行组织和管理。因而行政权在这些不同行政机关的行使中则表现为各种不同的行政职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行政权 [2]
定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
内容 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
特点 执行性
定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内容
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对义务的可以以及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
特点
执行性 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
(3)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约,如即时强制、先行扣留等。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具体体现为:行政职权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放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