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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镇割据

中文名 :藩镇割据

藩镇割据通常指的是唐朝中后期某些藩镇的将领拥兵自重,在军事、财政、人事方面不完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局面。唐代藩镇割据主要表现在河北,而河北割据又集中在三镇。

在安史之乱后到黄巢之乱前,唐朝后半段的大部分时期里,绝大部分藩镇不割据,只有极个别藩镇割据(例如幽州藩镇、魏博藩镇),即使割据藩镇也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唐朝的政策法令,"须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军情",而且割据藩镇也曾解除割据。唐末黄巢之乱爆发,才出现普遍的藩镇割据, 导致唐朝灭亡。

唐代藩镇节度使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资格自擅一方的,其财政基础依赖于国家的赋税收入,其武力凭借是法律上属于国家的军队--即所谓"官健"。藩镇里的那些割据藩镇既企图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又不能彻底否定中央统治。 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投身军戎充当职业雇佣军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

唐代后期的藩镇里,东南藩镇从财力上支撑朝廷,边疆藩镇对外作战,中原藩镇则具有镇遏河朔、屏障关中、沟通江淮的作用。河朔藩镇与中原藩镇在割据与防割据的相持关系上,中原藩镇与边疆藩镇在维系内外均势的平衡关系上,边疆藩镇、东南藩镇与中原藩镇在武力和财力的相互依赖关系上,构成了一个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制约的整体结构,从而维系唐王朝相对稳定地统治了一百多年。[1]

基础

唐代藩镇节度使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资格自擅一方的,其财政基础依赖于国家的赋税收入,其武力凭借是法律上属于国家的军队--即所谓"官健"。藩镇里的那些割据藩镇既企图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又不能彻底否定中央统治。

在土地所有者看来,赋税是上供朝廷,还是截留藩镇,并没有经济上的实际区别。同样是以交纳一定赋税的形式与政府共同瓜分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在骄藩控制下,并不比在中央集权统治下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好处。因此,大土地所有者对藩镇割据时间抱着不支持不合作的消极态度,乃是他们本身的客观经济利益所决定的。贞元时,李希烈叛乱,张建封奉命防遏,"大豪俊杰,争来效节",建封"随其才而用之" ,其原因即在于此。

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投身军戎充当职业雇佣军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

背景

唐玄宗在位时期,由于均田制瓦解,建立于其基础上的府兵制亦随之瓦解,开始实行募兵制,募兵制的恶性发展形成了藩镇割据。为防止周边各族的进犯,大量扩充防戍军镇,设节度使,赋予军事统领、财政支配及监察管内州县的权力,共设九个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见天宝十节度使)。其中特别是北方诸道权力的集中更为显著,经常以一人兼任两三镇节度使,安禄山就是凭借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而发动叛乱的。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了抵御叛军进攻,军镇制度扩展到了内地,最重要的州设立节度使,指挥几个州的军事;较次要的州设立防御使或团练使,以扼守军事要地。于是各地出现不少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大小军镇。后来扩充到全国 。

这些本是军事官职,但节度使又常兼所在道的观察处置使(由前期的采访使改名)之名,观察处置使也兼都防御使或都团练使之号,都成为地方上军政长官,是州以上一级权力机构。大则节度,小则观察,构成唐代后期所谓藩镇,亦称方镇。方镇并非都是割据者,在今陕西省、四川省以及江淮以南的方镇绝大多数服从朝廷指挥,贡赋输纳中央,职官任免出于朝命。但是今河北地区则一直存在着名义上仍是唐朝的地方官而实际割据一方,不受朝命,不输贡赋的河北三镇;今山东,河南,湖北,山西也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类似河北三镇的藩镇;还有一些倚仗自己实力对中央跋扈不驯,甚至举行叛乱的短期割据者。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