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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市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负责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2],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内地民族班的管理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护全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省民宗委的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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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宣传短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