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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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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行政法院,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司法院有鉴于此,乃于1981年7月间组成“司法院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之《行政诉讼法》,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于1999年1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组织法》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须为相关筹备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均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是日创设成立。
管辖
- 土地管辖-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总面积约1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二分之一,辖区人口为11,166,467人(2021年8月)。[1]
- 事务管辖
-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就简易诉讼程序事件或交通裁决事件之裁判,提起之上诉或抗告事件。
- 不服诉愿决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诉愿决定,提起之诉讼事件。
- 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
组织
- 院长
审判
- 第一庭
- 第二庭
- 第三庭
- 第四庭
- 第五庭
- 第六庭
- 第七庭
- 第八庭
行政
- 书记处
- 审查科
- 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究发展考核科
- 诉讼辅导科
- 总务科
- 法警室
- 法官助理室
- 司法事务官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甄审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 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