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
沿革
1945年12月26日,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1946年4月15日,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參議員選舉條例》,成立臺北市參議會。臺北市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
1950年4月24日,國民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臺北市參議會隨之進入省轄市議會時期。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一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1969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1967年6月22日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命令《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
1970年1月5日,改制後之臺北市議會舉行第一屆第一次大會[1]:784。
1994年4月14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199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
職責
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代表台北市民監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在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近年來,議會在致力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等工作。希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
委員會
- 民政委員會
- 財政建設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
- 交通委員會
- 警政衛生委員會
- 工務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程序委員會
行政單位
- 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秘書室
- 議事組
- 總務組
- 文書組
- 公共關係室
- 法規研究室
- 資訊室
- 人事室
- 各委員會辦公室
- 副秘書長
參考文獻
- ↑ 呂芳上總策畫,朱文原、周美華、葉惠芬、高素蘭、陳曼華、歐素瑛編輯撰稿. 《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大事記》. 台北: 國史館. 2012. ISBN 978-986-03-3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