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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用名词。

关于汉字的起源[1],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2]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名词解释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⑥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⑦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⑧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①承担举证责任;

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

③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自诉人的特点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如下:

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

2、被害人有请求立案权和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自诉人没有;

3、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术语解释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