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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1]

行动简介

“维持和平”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找不到,也很难给以简单的定义。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认为,维持和平隶属《宪章》“第六章半”的范围,介于根据第六章进行谈判和斡旋等传统和平解决争端办法与根据第七章授权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这两者之间。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个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并须事先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通常也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维和人员可能包括军事人员和警察以及文职人员。维和行动可能由军事观察特派团或维持和平部队或两者联合组成的人员执行。军事观察特派团由不配备武器的官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协议或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维和部队的士兵手中虽有武器,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用于自卫。[2]

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并得到会员国的资助。联合国根据维和预算方案对会员国的资助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该预算方案的一个标准额度对派遣部队的会员国实行补偿。

2003财政年度维和行动的总费用预计为22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总额的0.15%。联合国通过上述预算方案资助其维和行动,由多国派遣军队。这种全球性的“负担均摊”的做法确保了人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来自将近130个国家的80多万军事、文职人员和警察参加了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截止至2006年5月31日,大约有2264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3]

行动建立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4]

行动职能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维持和平部队或军事观察团,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和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5]

行动分类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传统的维和行动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同时,其任务除继续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外,急剧扩展至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维护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重建国家等。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

行动特征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6]

维和部门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7]

历史演变

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联合国安理会,但宪章并没有具体提及维和行动,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别赋予安理会以和平方式或强制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根据二战后联合国维和事业逐渐兴起的新情况,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创造性地将维和行动解释为宪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与强制手段之间的一种干预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50号决议,决定向中东地区部署首支维和部队,负责监督执行以色列阿拉伯国家之间达成的停火协定。从此,联合国维和行动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之间的对立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联合国维和行动因此在数量、规模以及任务授权上受到了较大局限。维和行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停火、稳定战乱地区局势和为推动政治进程创造条件。维和人员不配备或只配备轻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将敌对双方隔开,监督双方执行业已达成的停火协定。

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大,其内涵也从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军事性维和使命,逐渐演变成具有军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务。联合国维和行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处理国家内部冲突和内战。而且,维和目的已经不仅仅限于通过军事干预手段防止冲突发生,更包括各种复杂的建设和平活动。如今,联合国维和人员中除了军人以外,还包括警察以及人权、法律、民政、经济、新闻和人道主义等各种领域的专业人才,其目的就是帮助发生战乱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持久的和平与稳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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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