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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大公会议,外文名:Jerusalem Council,基督教圣经术语。

《圣经[1]》是犹太教与基督教[2]的共同经典,出于希伯来文kethubhim,意为“文章”,后衍意为“经”;希腊文作graphai,拉丁文作Scripturoe,汉译作“经”。

简介

过程及结论

主后48至50年举行的耶路撒冷会议,记载于使徒行传十五章6-29节。根据使徒行传所记,会议召开之目的是为了讨论安提阿教会提出外邦人归主的问题(徒十四26至十五1)。此问题先在安提阿教会中提出,再在耶路撒冷教会中引起争议(徒十五2-5)。终由“使徒和长老”商议,作最后裁决(徒十五6)。会议中,彼得(7-11节)、保罗和巴拿巴(12、22、25、26节),以及耶稣的兄弟雅各(13-21节)都有发表意见,雅各似乎是会议的主持人。

使徒行传似乎只概括地作出结论,就在第6节:“辩论已经多了。”会议中主要澄清和强调以下数点:(1)对于相信的人,神没有分犹太人和外邦人(第9节);(2)救恩是靠著恩典和藉著信心得来的(徒十五9、11节);(3)神透过神迹奇事表明祂接受外邦人的归信(8、12节);(4)旧约已显示神的旨意是外邦人也要归主(15-18节,引自摩九11、12)。会议中又通过一些诫条,要外邦的基督徒遵守,包括(1)禁戒受偶像的污染;(2)戒除奸淫;(3)戒勒死的牲畜;和(4)戒血(第20节)。会议的决定,是由长老写信告知“安提阿、叙利亚、基利家”各地的教会(第22节;参徒十六4)。

从会议中的辩论,我们可以看到初期教会怎样挣扎地认识自我。基督教脱胎自犹太教,而犹太教是遵守法律仪文的宗教,冀求以守法行礼去取悦神。它也有一种独特的民族观念,认为以色列人为“神之选民”,要求非犹太人归信时,行割礼及守摩西律法,并且献祭。早期耶路撒冷的教会虽然承认耶稣基督为弥赛亚,但在其程度上,还是持守著这些犹太人的律例。

使徒行传中记载了一连串的事迹,并透过这些事件,暴露犹太人的律法精神及民族观念之弊病。首先是司提反对狭隘的宗教观提出质疑,认为它限制了神在耶路撒冷的工作和活动(徒七)。其次,腓利带领撒玛利亚人及埃提阿伯的太监信主,他们都是传统上和犹太教没有来往、又不信耶稣的人(徒八)。彼得直接从神领受命令,到敬畏神但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哥尼流的家中,传扬耶稣是弥赛亚、是救主(徒十)。从这件事中,彼得认识到神并不偏待人(徒十34、35)。圣灵照样降临在哥尼流及其家人身上(十44),表明神接受外邦人,连守著犹太律法主义的人,都看见圣灵的恩赐,大感希奇,对此不能抵赖(十45-48),只得照实报告(徒十一1-18)。其后彼得在会议中,也引证哥尼流的事(徒十五7-11)。

有些严守律法的犹太基督徒或会以哥尼流为特殊的例子,但安提阿地方希利尼(希腊)人的归主,则绝不是例外了(徒十一20)。安提阿有不少背景不同的基督徒,组成一个多元种族和文化混合的教会(徒十三1提及当地教会领导人的不同背景),保罗在小亚细亚的中南部传道时,也带领了大量外邦人信主(徒十三,十四)。

使徒行传记述耶路撒冷的基督徒来到安提阿教会,触发这次危机,因此需要召开会议讨论。他们有些坚持外邦信徒也要接受割礼及遵守摩西的律法,意味著这些人要在国籍上、社会上及宗教上变成犹太人;由此引起初期教会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那就是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关系(基督教是犹太教的一部分,或是从其分别出来的),以及救恩的本质是甚么(是国籍上及法律上的,抑或是因著信本乎恩)。

疑难

近代学者对于使徒行传中的会议提出了一些问题。部分问题与加拉太书二章1-10节所载保罗探访耶路撒冷有关,一方面是不能确定他的探访日期,另一方面是这次探访与使徒行传十一章30节及十五章保罗往访耶路撒冷有何关系。不少学者相信加拉太书二章1-10节所记之会议,是使徒行传十五章所记之另一次会议,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加拉太书所述的保罗往耶路撒冷之行,在使徒行传中并没有记载。

加拉太书二章所记述之事,极可能是在使徒行传十一章30节那次探访时发生的(虽然使徒行传没有详细记载该次探访)。那时,保罗携带赈灾的款项往耶路撒冷去帮助该地的教会,而加拉太书的写作年代刚在保罗的第一次宣教旅程之后(徒十三,十四),恰在使徒行传十五章的耶路撒冷会议之前。因此,加拉太书二章11-14节提到的安提阿教会纠纷,亦即使徒行传十五章1节之事,促使会议的召开。

也有人怀疑使徒行传对此次会议的记载在历史上的准确性。有些学者觉得使徒行传中的记载,前后并不一致,加上与加拉太书对照下所出现的歧异,就更感惶惑。也有些人对保罗的沉默提出质疑,特别是会议所通过的诫条(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利于保罗提及这诫条,如哥林多前书一章所记)。现在有一种说法,源于德国学者,就是把使徒行传十五章看为作者自创的,并没有历史根据,只是作者用来表达他个人对初期教会作为一个和谐的群体的看法。然而这种意见似乎建基于哲学及神学上的成见,多于历史研究或仔细审视内文的结果。

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为甚么把割礼和律法、恩典和信心的讨论,以诫条中所包含的道德及礼仪上的课题作结?由于古代不同的稿本对这诫条有著不同的记载(例:伯撒抄本就没有“勒死的牲畜”字眼,但加上一条负面的金科玉律)。结果是这诫条被解释为救恩新的一套法律要求,是加诸外邦基督徒的礼仪及道德守则,或是专门针对外邦异端一些宗教习俗而设的防御规条。总之,有人认为这诫条是有普遍及永恒意义的,也有人认为它只是为特定的时代和空间而设。

旧约时代为与以色列人同住于迦南地的外邦人所遵守的规矩,与这诫条有很密切的关系(例:利十七,十八;参徒十五21);这诫条也和他勒目(摩西五经)所记犹太人与外邦人接触时当守的律法,有许多相同之处(例:挪亚七诫)。由此推论,这诫条是用来处理早期教会中,犹太及外邦基督徒相处时,因接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它也为初信的外邦人提供基本的宗教及道德指标,在当时的背景来说,犹太基督徒是有理由对这些人采取怀疑和保留态度的。保罗没有提及这诫条,乃由于他知道它的应用并没有法律性和普遍性的。

耶路撒冷大公会议把基督教建立为宗教,以救恩为神白白赐人之礼物,人可凭信心领受。它排拒了靠著人的努力可得到救恩的说法。推衍其义,它也把基督教与其他只以某一民族、国家、文化或社会为中心的宗教分别出来。会议肯定了基督徒并不靠赖礼仪或遵守法律,来获得救恩。但会议同时也认识到基督徒需要有负责及适当的行为,这顾及神的道德本性,并体察和关心其他基督徒的实际需要。

——J.Julius Scott,Jr.

参:“保罗”;“犹太派信徒”;“加拉太书”;“使徒行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