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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的受审,外文名:TRIAL OF JESUS,基督教圣经专名。
基督教信仰[1]的表述是以《圣经》为核心蓝本,以历代使徒、教会、公会等形成的信仰文件为载体,内容非常丰富。其中《使徒信经》被历代教会和神学家[2]公认为最可钦佩、最为可靠的摘要。
简介
根据符类福音的传统说法,我们的主在园中被捕后,便被押往一个犹太领袖的集会(可十四53)。约十八12-13单独保存了耶稣在大祭司该亚法的岳丈亚那面前接受初步审讯的叙述。大祭司就耶稣的门徒及教训盘问祂;由于祂拒绝回答大祭司所提出的问题(约十八19),这次审问便毫无结果。耶稣受到击打(约十八22),然后以囚犯身份被解到该亚法那里(约十八24)。
约十八19提及的“大祭司”造成解释上的困难。倘若在十八19盘问主的是该亚法,为何亚那在十八24又把祂解回该亚法那里?一个相当吸引人的解释是:这次初步审讯就是马可福音记载的两轮犹太“审讯”的第一轮。这样,约十八19的“大祭司”就是该亚法,但这次查问却是非正式的,而其发生的时间是主被捕的那个晚上。至于约十八24所记耶稣在该亚法及整个犹太公会面前的正式审讯,则应发生在逮捕后的翌日清晨(参:约十八28),与可十五1的会议是同一回事。
可是,约翰却没有提及符类福音有关第一次“审讯”的重要问题:耶稣的弥赛亚身份及对祂亵渎神的指控。
可十四53-65描述犯人〔耶稣〕被带到一个由大祭司主持,又有“众祭司长和长老并文士”的集会前(可十四53)。指控的要点是:见证人声称耶稣曾预言耶路撒冷的圣所被毁(参:可十三2;徒六13-14),和新圣殿的建立。按照当时犹太人的期盼,宣称自己将建造新圣殿似乎相当于自称是弥赛亚。但其实耶稣所指的新圣殿是祂的身体──教会(约二19;林前三16;弗二21)。(见 R. J. McKelvey, The New Temple, 1969。)
根据可十四62的记载,大祭司发出“你是那当称颂者的儿子基督不是?”这控诉式的盘问后,得来“我是”一答案。并且耶稣所用“人子”的称号以及祂对诗一一○1及但七13的引用,都是对自己独特身份及命运的清楚宣告;该亚法很快便领会这点,并且将之解释为公然的亵渎。“自称为弥赛亚并非亵渎,但自信地说与神分享王位,又说但以理的异象应验在自己及自己的团体身上,就确实是亵渎了”(Vincent Taylor)。
正如米示拏(Mishnah 〔犹太人关于律法的遗传集〕)所规定的,大祭司撕裂衣服的象征性行动,是裁决“死罪”的前奏(可十四64),也掀起了差役凌辱犯人的闹剧(十四65)。
倘若我们像泰勒(V. Taylor)那样,认为可十四64只记载耶稣死罪成立,而不是指一个由“全公会”(十五1)通过的司法裁决,那么犹太公会便有必要在翌晨举行另一次会议。然后犯人被押往罗马总督彼拉多那里,接受死刑的宣判。究竟犹太公会是否有权力因宗教罪名而宣判及执行死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Juster 及 Lietzmann 等相信他们有权;约十八31则显示他们没有;参 Barrett 的详尽注解)。不过有资料显示这时期的犹太人领袖有权力执行死刑。例如,米示拏“公会”篇就不同种类的死刑列出了各种规定。希律圣殿内刻有警告,声称任何外邦人若在圣四周的石栏及围墙内被抓着,都会被处死──这似乎并不是空头的威吓。司提反也是经过犹太公会会议后被处死的。这些证据似乎与约十八31所记“我们没有杀人权柄”这自白不相协调。霍士金斯(E. C. Hoskyns)在其注解中(页616-7)认为,“杀人”(apokteinai)这动词隐指钉十字架的死刑,与习惯上对亵渎罪的死刑(即拿石头打死的方法)有所分别。福音书的作者记载犹太人这个“无权判决钉十架死刑”的自白,用意是要读者从这里(第32节)看到,神远古定下并一早声明的计划(如在申廿一23;出十二46;民九12;参:约十九36等经文),在人无意识下,却按照神的安排,藉钉十字架的死刑得到实现了。见:基尔帕特里克(G. D. Kilpatrick)的小册子,The Trial of Jesus, 1953;伯基尔(T. A. Burkill)in VC 10, 1956, and 12, 1958。〔译注:对约十八19、31的另一些解释,可见 L. Morris, F. F. Bruce 及 D. A. Carson 对约翰福音的注释。〕
在彼拉多面前,犹太人指控耶稣自称为王(可十五2;路廿三2),希望彼拉多会从政治角度来理解这宣称。因此犹太人用来控诉耶稣的主要罪名是反对罗马帝国政权的叛国罪(majestas;见:约十九12)。但彼拉多从开始便怀疑这些指控,并且识破了指控者的动机(可十五4、10)。他企图用三种方法使自己脱身,不用宣判耶稣的死罪:他尝试将责任推给希律(路廿三7起);接着建议以鞭打的形式来惩罚耶稣,然后将之释放(路廿三16、22);最后他希望能够把释放耶稣作为节期间的一次特赦行动(可十五6;约十八39)。所有这些权宜计都行不通:希律将耶稣遣回;那些善变而失望的群众并不满足于任何轻于死刑的刑罚(路廿三18、23);他们宁愿释放判了罪的杀人犯巴拉巴,也不愿释放基督耶稣。最终,虽然巡抚曾多次声称犯人〔耶稣〕无罪(路廿三14-15、22),但仍宣判他钉十字架的死刑(可十五15),正如主自己所预见的(约十二33,十八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