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5月由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制定,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收编于《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
内容简介
包括1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正文,其中第1条至第4条又分为若干条款。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等口号表达了制定本宪法的目的。第1条规定了立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2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3条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4条规定了有关州的各种事项;第5条规定了宪法修正程序;第6条规定了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则规定了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
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或“受限制的政府”的原则,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治”、“代议政府”和“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等原则;体现了三权分立、联邦与州分权以及文官政治等初衷。两个世纪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联邦宪法也不断有所改变。改变的主要途径是制定宪法修正案,而不是改变宪法正文。这些宪法修正案也构成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提交各州寻求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共有30个,其中有5个一直没被通过。前10个修正案构成《权利法案》,于1791年生效实行,规定了公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主要权利和人民从大英帝国那里获得的寓于社会内部的主要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为解除不满而请愿的自由;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和平时期不征兵;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只有大陪审团参加陪审才能判处死刑;一罪不再审,不得自证其罪;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补偿不得征用个人财产;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权利,有了解指控内容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在普通诉讼中,可以要求陪审团陪审;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额保释金、超额罚款,不得施以残酷和罕见的刑罚;在宪法里罗列的这些权利并不构成对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权利的否认和轻视;未经各州授权给联邦,联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分别由各州保留,或者属于人民。在剩余的15个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内战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的第13修正案(1865)、确定个人的豁免特权并限制州的活动、确认种族平等的第14修正案(1868)、赋予黑人以选举权的第15修正案(1870)。第21修正案则取消了规定禁酒的第18修正案。
本宪法是资产阶级第一部成文宪法,所确立的原则为大多数西方国家所仿效。
《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凡例
1.本辞典为书籍文献的综合性、科学性和知识性的工具书[1]。选收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综合性科学、社会和人文科学、文学艺术的各个学科,以及宗教的名著和重要典籍。
2.一部著作,或一篇论文、作品,立为一条词目。古籍[2]中个别篇章,习惯上认为有特殊意义的,也独立设目。
3.一部著作一般只在一卷出现。少数著作是几个学科不可缺少的,在有关各卷互见。互见条目用(参见第 页)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