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6日上午,红河州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红河州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州委书记姚国华到挂牌现场表示祝贺,并看望在场的州纪委州监察委干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丁茂宏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2]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文献
-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 ↑ 【统战故事】民主党派称谓的由来,搜狐,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