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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债务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汉字,中国古人智慧的结晶[1]。千百年间,它经历了“甲金篆隶草楷行”的发展[2]。从记录的工具到艺术的载体,它的身上,倾注了无数先人的心血。

名词解释

第二债务人,又称偿还义务人,是指承担担保票据获得承兑和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一债务人请求承兑或行使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后.可以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第二债务人有义务负责清偿票据债务。汇票和支票的发票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均为第二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