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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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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立法权

授权机关: 行政机关

定义: 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1]

概念

统治阶级通过行使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从立法权概念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各国一般在三个意义上使用立法权概念。

第一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立法机关职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包括议决预算案、议决条约案、宣战宁和媾和案、议决戒严案、议决大赦案、以及质询权、同意权、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等权力)。

第二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对应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它包括了立法机关的全部职权。

第三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权就是为主权者所拥有的,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立法权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能力。

种类

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另一种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属单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两种立法权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前者所立之法的规范范围均大于后者,后者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与前者冲突;其二:前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窄;其三:前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则具有特定性。

立法权与法律

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5页。

立法权是一个整体,在其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权。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范杨、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8页。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自己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8页。

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英]洛克:《政府论》(中译本),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页。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国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动;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7页。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