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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2018年10月26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

机构介绍

根据《福建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省将省财政厅承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责划入省医疗保障局。

省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2],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征缴(拨付)、支付和管理,承担省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调整,承担与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谈判和确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承担省级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承担省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医疗费用的稽查稽核,监测、调控相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

(七)负责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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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