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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介绍的是明清时期的省级行政区划。关于明清时期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层级,详见“直隶州”或“直隶厅”;清代行省之一的直隶省(今河北省大部),请见“直隶省”。
直隶,中国明、清两朝的行政区划名词,原意指直属中央之地。直隶地区的府州由中央直接管理,为直辖区,不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终明一代,直隶地区共有南北两大区域,称为南直隶、北直隶,俗称南京、北京(南京亦可特指应天府,北京亦可特指顺天府),雅称南畿、北畿。
历史
洪武始设直隶
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建都应天府(又称京师,永乐初年改为留都南京,在今南京市,洪熙至宣德年间仍称京师[来源请求])。明初沿袭元制,京城及周边地区隶属中书省,其他地区隶属行中书省。
胡惟庸案后,废中书省,应天府周边的府州一并归属中央直辖,称为“直隶”;各行中书省则改为承宣布政使司。[1]
永乐迁都北京后,这一区域改称“南直隶”。其地今属于江苏省、安徽省、上海市。[2]
永乐增设北直隶
永乐迁都北京顺天府(原北平府,今北京市)后,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属府州改为直隶,北平行省三司撤销。为区别原应天府、苏州府等直隶地区,遂一般称为北直隶,简称北直。这些府州相当于今北京、天津两市、河北省大部和河南省、山东省的小部地区。[3]
清初废除两直隶
清朝入关后,将南直隶改称江南省,北直隶改称直隶省(初称“直隶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