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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结成的经济关系。
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
简介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它的整体。不能简单地在所有制与生产关系总和之间划等号。因为,客体不同的所有制虽然分别存在于再生产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只是各个领域中人们进行活动的社会条件和前提,而生产关系除了所有制之外,还包括以它们作为条件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生产资料总是归一定的阶级、集团或个人所有、占有、支配的。人们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可能是属于自己所有,也可能是属于别人所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自己支配、使用属他所有的生产资料,也可以在取得一定利益的条件下,让生产者占有、支配或使用它们。这样,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便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上,彼此发生一定的关系。即使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自己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也存在这种关系。这是因为:①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时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集体,联合起来的共同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所有制关系。②个体的所有者也不是孤独的、与社会不相往来的人,他要同社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譬如,排斥别人的侵占,才能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总之,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不仅同生产资料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还通过各自的对生产资料的职能,在生产资料方面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的经济范畴,在严格意义上不能当作同义词使用。
例如,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之外,还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如何具体结合,人们在生产中各处于什么地位,彼此结成什么关系,生产者如何分工、协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如何按比例分配在各个部门,等等。
可见,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在内容上是比所有制更为丰富和复杂得多的。要深入分析社会生产关系,就不应把它们混同起来,而要按照恩格斯的启迪,把所有制和人们在各个再生产领域的相互关系,分别作为生产、交换、分配的“条件”和“形式”去研究。
例如,在研究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时,不能只停留在劳动产品归劳动人民所有这一点上,还要研究这些产品根据什么原则,以什么方式、形式,经过什么途径、层次,按什么比例分配等等复杂的问题。
性质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由所有制主体决定。所有制主体是指所有制关系的担当者以及相应的经济权利、责任、利益的承受者或领属者。它包括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并存在着不同的组合状况。从主体的阶级属性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奴隶主、封建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所有制。在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按主体组合的情况看,又可区分为属于劳动者个人的个体所有制,属于全社会劳动者共有的全民所有制和属于部分劳动者共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则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但由于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主体本身就参加劳动,不产生剥削他人的关系。
经济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但在一定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已有的物质利益,用一定的法律形式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固定下来。这就出现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而且,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这几方面的权利又经常相互分离,采取了独立的形态。许多资产阶级学者不懂得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只看到法律上规定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错误地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法制范畴。实质上,关于生产资料的各种法律权利,不过是所有制经济关系在法权和意志关系[1] 上的反映。如果没有客观上存在的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方面的经济关系,作为法制范畴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决不会凭空出现。
视频
生产资料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