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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营养学会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经珠海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由全市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1]。
学会简介
珠海市营养学会作为中国营养学会的团体成员,将接受珠海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珠海市营养学会携手澳门国际健康管理协会(MIHMA)共同举办营养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2]和技术培训,普及营养科学知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学会现有会员分布在全市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食品、餐饮、保健品、化妆品等行业。
珠海市营养学会还受政府委托,分阶段的实施全市居民的营养健康状况调查,并参与农村智力扶贫计划,承担珠海市市民的编写工作。同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配合珠海城市功能发展的需求,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教育和培训,举办各种营养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营养学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NUTRITION SOCIETY ”,简称“ZN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珠海市从事营养及健康专业相关人士组成。是学术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珠海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和传播营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促进营养与健康技术人才的成长,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营养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市营养健康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399号三栋2层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营养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
(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内外营养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三) 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政府对营养有关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四) 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 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建立健康膳食结构。
(六)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七) 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九)编辑出版相关的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与本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企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营养健康相关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承认珠海市营养学会章程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有与营养相关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并已具有相当水平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与本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企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有权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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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
- ↑ 什么是继续教育? ,搜狐,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