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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1]

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承担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研究编制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草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负责审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求省政府意见的办理工作。

(六)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七)负责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八)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九)承办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参与研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负责组织翻译、审定规章外文文本。

(十三)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省经济法研究会工作。指导全省的仲裁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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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