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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截至2023年,中国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352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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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什么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流动站,是指按照规定条件,评审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组织。 制度:中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由著名的华裔科学家李政道先生倡议,并借鉴了国外博士后制度和培养年轻高级人才的经验,于1985年开始实行的,目的是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或者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里设置一些特殊职位,挑选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我国博士后制度是借鉴国外培养优秀人才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立的一项吸引、培养和使用年轻高级人才的制度。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产生背景有如下几个方面。 1、改革开放初期,教育和科研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博士后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2、建立博士后制度适应了国家改善高级人才培养环境、培养方式的客观要求。 3、十年“文革”造成国家人才匮乏,科教战线百业待兴的现状是博士后制度得以诞生并迅速发展的动因。 4、吸引留学博士回国工作是博士后制度产生的直接诱因。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不少有识之士和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借鉴发达国家培养年轻高级人才的经验,在我国实行博士后制度。其中,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教授在我国博士后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1983年3月和1984年5月,李政道教授曾两次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建议在我国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实行博士后制度。他认为,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必须培养一部分带头的高级科技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只是培养过程的一环,青年博士必须在学术气氛活跃的环境里再经几年独立工作的锻炼,才能逐渐成熟。因此,应在一些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中设置一些特殊的职位,挑选一些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这里从事一个阶段的博士后研究,以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使之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李政道教授的建议引起了我国领导人和政府以及科技界、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5月会见李政道教授时,高度肯定了他的建议,并赞同说“成百上千的流动站成为制度,是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制度。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邓小平同志还对我国实行博士后制度的目的意义、发展方向以及具体措施等都做了明确指示。 1985年5月,国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李政道教授所提建议的批示精神,在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留学回国博士的建议并征求一些部门和地方意见的情况下,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磋商,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1985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该报告(国发[1985]88号),这标志着博士后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的学位称号,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往往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他们在博士后研究期间要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各种待遇。 4、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主要条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须按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1、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2、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具备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 出站流程 一、博士后的出站,出站申请流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须送交一份研究报告给国家图书馆留存。 2、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3、经设站单位审核允许出站的,还须报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材料: a.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b.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 c.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d. 《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e. 《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接受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进行核查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已完成出站报告 2、出站需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应将以上材料汇总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做二站博士后,政策只允许做两站博士后);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了有在职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5、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自费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