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总督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1] 河道总督,官名。在清代俗称"河台"。清代主管黄河、运河或海河水系的河工行政首脑。
正文
负责堤防修守、河道整治等所有河工的营建、维修、养护等以及有关的行政组织管理,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海河、黄河等各大流域机构的负责人。明代始设管理黄、运两河的高级官吏,最初多为钦差大臣性质,如景泰(1450~1456)以前,有大工程时常临时派尚书、侍郎等中央大员到现场主持。平常维修由地方官或漕运总兵兼管,景泰后常派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监察大员。
成化七年(1471)始设总理河道侍郎,以后或为尚书等。他们常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职务,成为常任官员,职务是总理河道或总督河道。隆庆时(1567~1572)加提督军务衔。下属有工部及都察院派出官吏及地方管河官吏,分段、分级管理。清代常带有兵部尚书、右都御史等衔或侍郎、副都御史等衔,职务是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雍正时(1723~1735)分为:江南河道总督,驻清江浦,管理江苏、安徽黄运(江北段)两河;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管理山东、河南黄运两河;直隶河道总督管理海河,驻天津。依次简称南河、东河及北河。后不久撤销北河,改归地方管理。咸丰五年(1855)黄河改道及运河停止漕运后,南河及东河先后裁撤,河务划归地方管理。
清朝官职
清置河道总督专官,掌管黄河、京杭大运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东济宁,首任河督杨方兴。康熙十六年(1677年),总河衙门由山东济宁迁至江苏清江浦(今江苏淮安市)。河道总督驻扎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带堤工有险,往往鞭长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设副总河,驻河南武陟,负责河南河务,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为首任副总河。两年后,黄河险段由河南逐渐下移至山东,朝廷又将山东与河南接壤的曹县、定陶、单县、城武等处河务交由副总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管辖江苏、安徽等地黄河、淮河、运河防治工作),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管辖河南、山东等地黄河、运河防治工作),分别管理南北两河。遇有两河共涉之事,两位河督协商上奏。遇有险工,则一面抢修,一面相互知会。总河则演变成南河总督,仍驻清江浦;副总河演变为河东总督,驻扎开封。
雍正后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总督(管辖海河水系各河及运河防治工作)。为别于南河与东河(官方文书一般称之为“河东”),后人称之为北河。三河之名源于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隶河务渐趋正轨,裁直隶总河,令直隶总督兼管河务。此后,河务只有两总督:南河总督与河东总督。 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东河总督或者河东总督)驻济宁州(今山东济宁),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江南河道总督(南河总督)一人驻清江浦(今江苏淮安市),咸丰八年(1858)裁撤;河道总督所属文职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职有河标副将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
明朝时期
明永乐九年(1411年)遣尚书主持治河,后有时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年)设河道总督(简称河督、总河),驻扎山东省济宁市,首任总河为工部侍郎王恕。明初黄河为患较轻,朝廷以管理漕运的都督兼管河务。遇有洪灾,临时派遣总河大臣一员前往治理,事毕即撤,并非常设。正德四年(1509年)规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年),以都御史加工部尚书或侍郎职衔,隆庆四年(1570年)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1577年)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1580年)废。万历三十年(1602年),朝廷将河、漕再次分职,此后直至明亡再未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