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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道總督,官名。在清代俗稱"河台"。清代主管黃河、運河或海河水系的河工行政首腦。

正文

負責堤防修守、河道整治等所有河工的營建、維修、養護等以及有關的行政組織管理,大致相當於現在的海河黃河等各大流域機構的負責人。明代始設管理黃、運兩河的高級官吏,最初多為欽差大臣性質,如景泰(1450~1456)以前,有大工程時常臨時派尚書、侍郎等中央大員到現場主持。平常維修由地方官或漕運總兵兼管,景泰後常派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監察大員。

成化七年(1471)始設總理河道侍郎,以後或為尚書等。他們常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職務,成為常任官員,職務是總理河道或總督河道。隆慶時(1567~1572)加提督軍務銜。下屬有工部及都察院派出官吏及地方管河官吏,分段、分級管理。清代常帶有兵部尚書、右都御史等銜或侍郎、副都御史等銜,職務是河道總督,簡稱總河。雍正時(1723~1735)分為:江南河道總督,駐清江浦,管理江蘇、安徽黃運(江北段)兩河;河東河道總督,駐濟寧,管理山東、河南黃運兩河;直隸河道總督管理海河,駐天津。依次簡稱南河、東河及北河。後不久撤銷北河,改歸地方管理。咸豐五年(1855)黃河改道及運河停止漕運後,南河及東河先後裁撤,河務劃歸地方管理。

清朝官職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河道總督駐紮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兩年後,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交由副總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為河東總督,駐紮開封。

雍正後

雍正八年(1730),設直隸河道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工作)。為別於南河與東河(官方文書一般稱之為「河東」),後人稱之為北河。三河之名源於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隸河務漸趨正軌,裁直隸總河,令直隸總督兼管河務。此後,河務只有兩總督:南河總督與河東總督。 山東、河南河道總督(東河總督或者河東總督)駐濟寧州(今山東濟寧),光緒二十八年(1902)裁。江南河道總督(南河總督)一人駐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咸豐八年(1858)裁撤;河道總督所屬文職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職有河標副將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河道總督為正二品官。

明朝時期

永樂九年(1411年)遣尚書主持治河,後有時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年)設河道總督(簡稱河督、總河),駐紮山東省濟寧市,首任總河為工部侍郎王恕。明初黃河為患較輕,朝廷以管理漕運的都督兼管河務。遇有洪災,臨時派遣總河大臣一員前往治理,事畢即撤,並非常設。正德四年(1509年)規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年),以都御史加工部尚書或侍郎職銜,隆慶四年(1570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1577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1580年)廢。萬曆三十年(1602年),朝廷將河、漕再次分職,此後直至明亡再未複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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