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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审计局,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二)增加承担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职责。

(三)加强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审计成果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等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金融机构[1]的资产、负债、损益。

6.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对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各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各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2]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担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十二)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配合省做好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广东省子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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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