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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为隶属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处级事业单位,宗旨是增进江西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政治、经济、贸易、科技、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该会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外交工作。

协会简介

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该会办公室与省海外交流协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历史沿革

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前身是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江西分会,成立于1956年1月31日。会长为 吕良(第一届)。 1964年4月6日,省委对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江西分会的领导成员进行了调整,会长仍为吕良(第二届)。

1966年,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更名为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196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此相 应,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江西分会亦更名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西分会。 1979年4月29日,经中共江西省委研究决定,任命马继孔同志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西分会会长, 业务挂靠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未设办事机构 (第三届)。

1983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西分会领导成员作了调整,会长仍为马继孔(第四届) 1984年,出于工作需要,从省外办外事处分出一部分力量成立了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西分会办公室,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其党务、行政、人事、财务由省外办归口代管。

1986年,根据全国友协统一部署,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西分会改名为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并一直沿用至今。 1990年2月17日,省对外友协领导成员调整, 会长张逢雨,副会长江国镇、李祖沛、张会村、李佑民,白小贝,秘书长李祖沛(兼) (第五届)。

1990年12月5日,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增补周执平同志为常务副会长,何一清同志方副会-长,免去江国镇同志的副会长职务

1994年8月2日,省对外友协第六届理事会在南昌召开,选举、通过省对外友协第六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誉会长朱治宏,会长周执平,副会长朱英培、李祖沛、李佑民、刘志中,秘书长刘志中(兼)。

1996年9月13日,省委以赣办字[1996]101号文调整了省对外友协领导成员,任命舒惠国同志(时任省委副书记)为省对外友协名誉会长,其它成员未动。

1999年12月24日,省对外友好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在南昌召开,选举、通过了对外友协第七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誉会长钟起煌,会长朱英培,副会长程水凤、李佑民、刘志中、徐耀金,秘书长刘志中(兼)。

2005年11月28日,省对外友好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在南昌召开,选举、通过了对外友协第八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誉会长王君、朱英培、张华康,会长孙刚,副会长谭晓林、程水凤、许以国、王雨森、赵慧,秘书长王光锡。

2009年5月26日,省对外友好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届中会在南昌召开,选举、通过了对外友协第八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誉会长王宪魁、朱秉发、陈清华,会长孙刚,副会长肖イ毛根、林兴富、许以国、王雨森、傅鹏鹏、赵慧,秘书长赵慧。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江西省友协。英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REIGN COUNTRIES,简称JX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全省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江西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和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积极配合国家总体外交,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促进我省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外交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1]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相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六条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安全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社会进步、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斗争。

第七条 促进对外民间经济、贸易、社会、教育、科技合作,推动人才交流。

第八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九条 受政府委托,协调我省各地同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工作。

第十条 作为地方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关我省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新会员须经本人提出申请、两位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后方可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本会信息传递、工作建议权以及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考察、重大外事活动的优先权;

(二)会员应按章程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由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推举产生。除团体理事外,本会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驻赣外国友人担任特邀理事。

第十四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荐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2]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务会议可以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以召集不定期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及所属的县(市、区),也应分别建立市和县(市、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各设区市和县一级的人民团体,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受上一级对外友好协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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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