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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right)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在现代汉语中经常被解释为“权力和利益”。
- “权利”常简称为“权”,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
- 法律上所规定人民应享有的利益。【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应考、参政、服公职等多项权利。
- 权势和货财。《荀子.劝学》:“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
- 《史记.卷四二.郑世家.太史公曰》:“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人民依法律规定而应享有的利益。
-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 权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翻译。
- 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而来。
- 指权势和货财。
- 指人民依法律规定而应享有的利益。
董事长的权利
- 大部分董事长都是历练丰富的领导人。标准普尔五百指数企业的董事长,半数都兼任自家公司的执行长,而其馀一半的董事长,绝大多数都是前任执行长。
- 但这两个职位的紧密关联,会造成问题。
- 由执行长领导的董事会,难以妥善查核节制那位执行长;
- 在1990年代到2000年代初期的企业丑闻之后,有较多企业开始区分这两个职位的角色。
- 董事长和执行长由不同的人担任,会造成董事长扮演另一个执行长,而这可能会有重大风险,那就是在企业高层经理人之间酿成冲突和混淆。
- 董事长的角色,与执行长和高阶经理人的传统职责有何不同?为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公司治理中心(Corporate Governance Centre)展开一项研究计画,针对31国的两百位董事长进行调查,对董事长进行八十场访谈,以及与董事会成员、股东和执行长的六十场访谈。
- 高效能董事长领导的对象,不是公司,而是董事会,要让董事会发挥组织最高决策单位的功能。
- “董事长负责董事会运作,并代表董事会;执行长负责公司营运,是公司对外的代表人。”
- 董事长的职责非常不同于执行长的职责,董事长需要特定的技能和实务做法。
- 董事长应具备的条件:
- 守则1:从旁引导--
- 一个典型的故事,那是比利时的戴安.毕乐兹(Diane Beelarts)的经历。
- “我成为董事长之后,最困难的就是要改掉担任执行长时的积极主动,”“向董事会提出想法,而不是召开会议让大家一起讨论。让一些董事觉得反感。我与一位企业教练合作,成功地从自己实际去做,改变成协助他人去做。今天,董事会也能达成优质决策。”
- 成功董事长,多半学会不要立刻给答案,也不会试图主导掌控。
- 特质1:自制--出色的董事长是要创造让别人发光发热的条件。董事长的哪些行为有助于提升董事会议的成效。他们的答案包括“自制”、“不专横”、“留空间给别人”等。高效能的董事长很少发言;
- 他们出面介入时,通常是针对有关流程和人员的事项,而不是针对发言内容;他们也会鼓励他人表现。
- 特质2:耐心--称职的董事长,对他们的工作热情十足,但发挥暂停和反省的能力来缓和那股热情。
- 特质3:随时待命--所有与他共事的高阶主管都知道,他的电话24小时开机,即使是晚上或周末,都可以毫不犹豫地打电话给他。必须让他们知道董事长关心,而且随时都可以联系我。”
- 不见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产业知识。大多数都觉得它反而是阻碍,因为专家通常想自己找解决办法,而不是安排进行集体决策流程。
- 守则2:进行团队编组,不是建立团队--与个别董事互动,事先谘询每个人,以确定议程。会议结束之后,他利用会议纪录、笔记、报告和电话,进行后续追踪。打电话给“每位董事,一个月一次,问候他们、分享最新消息、讨论下一次董事会的议程,而其实这么做是为了提醒他们,他们都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
- 必须做决策的时候,费扎伦把焦点放在达成具体、可据以行动、条理清楚的决议,并确认每一位董事都理解并支持。
- 守则3:承担准备工作
- 守则4:重视专门委员会
- 守则5:保持中立
- 守则6:衡量投入,而不是产出
- 守则7:别当执行长的上司--称职的董事长不会犯这个错。他们总是会牢记自己代表董事会,也会让其他董事知道所有的最新发展和见解。
- 董事会才是执行长的共同“上司”,董事长的工作,是确保董事会提供执行长需要的目标、资源、规范和权责。
- “第一,身为董事会的领导人,我必须确保我们董事会全体给予执行长的东西,是好上司会给部属的东西:激励、控制、建议和指导。
- 我筹画内容和沟通流程,让执行长可以得到这些东西。
- 第二,身为董事之一,基于我拥有的技能和知识,我个人也可以为执行长做一些事。
- 在我担任董事长的某个董事会,我负责指导执行长,这不是因为我是董事长,而是因为我是最年长的董事,比其他董事更经验丰富。
- 另一个担任董事长的董事会,是由一名资深独立董事担任执行长的导师,因为他具备深入的产业知识。”[1]
权力与权利大不同
- “权利(right)”是指法律所赋予人民的私权;“权力(power)”则是一种政治上之力量,是由国家所享有,用以确保人民之“权利”。
- 宪法被称为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人民的“基本权利”仍必须透过国家的“权力”,才能获得保障,包括制定法律赋予“权利”,透过行政作为落实“权利”,以司法判决解决“权利”归属及落实之争议。
-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全民的付托,但负责运作国家功能的人,是由全民透过选举而产生,相对于全民,仍是少数人。
- 历史发展经验告诉们,国家之“权力”应予以适当的限制,才不致于让少数人的私心,有机会透过国家“权力”之运作,侵害人民的“权利”。
- 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权力分立”概念与机制乃应运而生,国家“权力”被区分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权,彼此监督制衡,再加上宪法所揭橥的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等理念,确保国家“权力”能有效保护及落实人民之“权利”。
- 谈到人民的私权,应该使用“权利”,至于国家的力量,则是“权力”的展现,因此,人民的“权利”需要国家的“公权力”保护,而我们绝不允许国家的“公权力”侵害人民的“权利”。[2]
参考来源
- ↑ 史坦尼斯拉夫.雪克什尼亚. 董事长,你不是执行长!. 哈佛商业评论. 2018-03-25 [2020-08-29] (中文).
- ↑ 章忠信. “权利”与“权力”有甚么不同?. 著作权笔记. 2014-10-03 [2020-08-29]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