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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首读音àn shǒu,汉语词语,意思为明清时代童生参加府、州或县学考试而获得秀才第一名。[1]
出处
《警世通言.卷一八.老门生三世报恩》:「今日出其不意,考个案首,也自觉有些兴头。」
《儒林外史.第二回》:「足下莫不是就在我白老师手里曾考过一个案首的?」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补廪二十四年,蒙历任宗师的青目,共考过六七个案首,只是科场不利,不胜惭愧!”
解释
明清时代童生参加府、州或县学考试而获得秀才第一名。
清代各省学政于考试后揭晓名次,称为出案。因此童生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凡名列第一者,称为案首。学政于取定新生后,将名单发交各府、州、县时,亦有红案之称。
参考文献
- ↑ 清科举考试 县案首可否送人搜狗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