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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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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33年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法学家 |
李步云,男,1933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艾家冲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兼任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大学、安徽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多所大学的教授。1992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5月,获“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2年11月,获“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殊荣。2004年获湖南大学“师德标兵”称号。主要经历 李步云1946年9月就读于湖南湘乡县娄底连壁初级中学,1946年春夏,协助中共地下党员刘珮琪组织“济世学会”,秘密印刷《新民主主义论》。1949年9月在娄底和乐坪小学任教。1949年11月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学习。1950年7月-1952年6月,先后任四野炮一师二十六团政治处-干事、青年干事、司令部书记。1950年10月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952年负伤回国。在部队,他曾两次立功,一次被评模范。1955年1月从部队转业,在江苏省太仓县人民政府工作。1957年9月至1962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其间于196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9月至1965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研究法理。1965年8月至1966年5月,留任北京大学工作,其间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公社任社教工作队队长。1967年2月至1980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其间于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9年9月发表《论以法治国》,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在学界、政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是年,与王家福、刘海年等三人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在中共中央-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之后,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任副研究员,重点研究依法治国和宪法修改,曾于1981年11月2日至12月8日,连续为《人民日报》撰写《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规范性》、《什么是公民》等10篇文章,对修宪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阐述。[1]
学术专著
1.《新宪法简论》(独著) 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2.《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合著,第一作者) 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
3.《法制、民主、自由》(独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权利与义务》(合著,第一作者) 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主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6.《立法法研究》(主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一副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9.《宪法比较研究》(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第二主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1.《走向法治》(独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通论》(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3.《法学专题讲座》(参编)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14.《法理学》(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WTO与中国法制建设》(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6.《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主编)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地方人大代表制度研究》(主编)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法理探索》(独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9.《人权法学》(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改革开放4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越来越快,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成就,包含着李步云倾注的心血。
李步云这样形容中国的法治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眉目基本画出来了,就像海上航行的轮船,我们已经看到了桅杆,但也要看到,我们距离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未来的道路上,注定有更多像李步云这样的法学家推动法治前行。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视为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也被评价为法学界解放思想的“第一腔”
“我们走上建设依法治国的道路,起点应该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李步云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法律要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步云说,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写出“法治”这两个字,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已经体现出来了。
时光回到40年前。1978年11月的一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了法学界一个学术研讨会。李步云参加了会议并协助整理会议纪要。
李步云清晰地记得,当时会场的气氛热烈,大家畅所欲言,法治、民主、自由等都提到了。可以说是法学界的一次思想解放会议。
那年,李步云45岁。在45年的人生经历中,他看到了太多的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个案,在思考如何恢复法治问题时,他将目光落在了“平等”二字上。于是,他决定写一篇文章,主题就是“平等”。
当时,他住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后院,也是法学所的宿舍。确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题之后,他很兴奋,压力也很大,连着几天几夜,他扎在宿舍里,直到文章写完。
1978年12月6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人民日报》刊发了李步云熬夜撰写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篇文章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被视为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也被评价为法学界解放思想、要求法治的“第一腔”。
说起这篇文章的写作经过,李步云笑着说,为了它,自己也付出了健康代价,尿血、头疼、掉头发,不得不在当时的公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但他确信:法治建设的春天已经到来。
参与起草中央64号文件
此文件在当时是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被视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的一生总会有几件记忆深刻的事情。镌刻在李步云记忆里的事情中,参与起草中央64号文件是其中之一。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颁布,这份中发[1979]64号文件,被政法界称之为“64号文件”。
在64号文件中,中央提出,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到“社会主义法治”。
李步云说,这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历史上关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节点。
在此之前,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
为了清理党内不利于这些法律贯彻实施的制度和规定,中央决定专门下发一个文件,文件的起草任务交给了中央书记处研究室。
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在征得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同意后,借调李步云参与文件起草。
接受任务后,李步云回到法学研究所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并执笔起草了第一稿。
说到这里,李步云笑起来,他说:“以前从来没接触过中央文件的起草工作,第一稿写得有点像学术文章。”停了停,他接着说道:“文件涉及的问题和内容很广,又很复杂,我推荐了王家福、刘海年同志参加……文件前后共8稿。”
借着这次起草文件的机会,李步云建议,应当在文件中明确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因为这是最妨碍法律权威的。他还在《人民日报》内参上发文陈述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9条理由。
李步云的建议,引起领导的关注,并指示他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赞同,于是,“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写入文件。
1979年9月9日,经中央政治局开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出台。
64号文件在当时是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被视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评价说:“这个文件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深刻、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为“八二宪法”献计献策== 相继撰写并在《人民日报》发表一系列文章,其中包括为“八二宪法”献计献策,绝大多数建议被采纳
1980年7月,李步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是当时研究室里唯一学法律出身的工作人员。报到第一天,他就被交办一项任务,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起草讲话稿,即《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为系统地修改1978年宪法,1980年8月,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同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定于同年9月15日召开,叶剑英任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
叶剑英的讲话事实上是代表中央对宪法修改定基调,讲话稿由李步云和陈进玉共同起草,李步云负责法律部分,陈进玉负责经济部分。讲话中提出:“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
李步云写进讲话稿的这些在当时来看比较先进的法治理念,得以为中央领导所接受并贯穿于宪法修改工作之中。
与此同时,国家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已经开始。
为了总结审判经验,中央领导要求书记处研究室负责写一篇文章。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的李步云负责这篇文章的撰写。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这篇题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了若干条现代法律原则: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司法民主等。这篇文章后来收录进李步云的学术著作《论法治》中。
文章的最后写的是:“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借调结束之后,李步云回到法学研究所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在法学所的那间办公室里,李步云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一刻未停。相继撰写并在《人民日报》发表一系列文章,其中包括为“八二宪法”献计献策,绝大多数建议被采纳。
1982年11月,李步云还在《人民日报》发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后被党的十二大报告所采纳,并被写进新修改的党章中。
作为法制讲座课题组成员,李步云建议将“制”改为“治”。从“制”到“治”,二十年改一字,不容易
时间一晃就到了1995年,这一年,李步云62岁。
此前3年,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快改革开放,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其中就包括国家治理模式。
1995年12月,中央领导班子决定举行第三次法制讲座,题目定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法制讲座课题组成员,李步云建议将“制”改为“治”。
李步云回忆说,“法制”与“法治”曾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与“人治”对应的,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实行法治。
1996年2月,王家福代表法制讲座课题组为中共中央政治局讲课,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中央领导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而深刻地阐述。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从‘制’到‘治’,二十年改一字,不容易。”李步云说。
199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法律专家座谈会,李步云等人建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我们的建议被采纳了。”李步云一边说,一边开心地笑着。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步云还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2003年6月13日上午,李步云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有5位宪法学家出席的座谈会,被要求第一个发言,他当时提出四点建议,其中就有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并对人权概念作出解释。
2004年,现行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立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法治国家,它必须具体,而不能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全面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纳入法治轨道,同时,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发展改革成果。
在此背景下,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也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建设的第二个里程碑。”李步云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夕,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4家机构派人前往李步云的住所征求意见。这一年,他81岁。
李步云提了3条建议,后被以“要报”的形式向中央领导作了汇报。他的3条建议是:
一、立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建议,就需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修改宪法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
三、什么是法治国家,它必须具体,而不能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此我提出了八条标准:即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弘扬法治文化。
“后来我发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里面,我的建议基本上都被采纳了。”采访结束时,今年已经85岁的李步云说到这里,脸上满是笑容。[2]
被人誉赞为“法治三老”之一的李步云先生,如今身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关于他的报道与评说,散布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每一步,早已不可胜数。但李步云先生却从不简单地回绝媒体的采访,有人评价他这一生在推动法治这件事上永远“不知疲倦”,而他跟记者说,当年的那些“敢为天下先”,在采访中希望得到淡化,因为他更想多谈一谈这些年来对于法治的新思考。
首倡依法治国的法学家
李步云先生说,他与人民日报的渊源颇深,他为中国法治“拓荒”的起点正是在这张厚重的报纸上。
1978年,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中,中国人的思想开始解冻。这年的年尾,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李步云先生一篇题为《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文章,一时间石破天惊,这句今天看来平淡无奇的常识,成为了那个时代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先声。
从此,李步云先生就与人民日报结缘,不断在这片阵地上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1979年人民日报的《理论宣传动态》发表《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一文,其中建议在后来中央的“64号文件”中被正式采纳。1980年,人民日报又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文,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出要实行“以法治国”方略,同时李步云先生还与其社科院同事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论以法治国》的长文。后来“以”逐渐变成了“依”,但这些文献,却被法学界普遍视为在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和全面论证要实行依法治国。
为什么他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敏锐地抓住法治来临的时代信号,并为之不遗余力地奋斗了几十年?这或许要从李步云先生传奇的人生经历中寻找答案。
1933年8月23日,李步云先生出生于湖南娄底一个名叫艾家冲的小村子。自小浸淫于湖湘文化的他,一生都充盈着那里的精神气质,既有为民前驱的刚直耿介,又有经世致用的兼收并蓄。
早在1948年春,年仅15岁的他就在地下党员刘佩琪领导下组织“济世学会”秘密印发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后参军奔赴抗美援朝的战场,并三次与死亡擦肩而过。1952年,他从一颗敌人落在其所乘汽车的炮弹下死里逃生,却不幸被炸断了左手,从此成为伤残军人,至今仍有当年的弹片留在李步云先生的体内。1957年,这位战场归来的英雄凭着自己的努力考入了北大法律系,师从法学泰斗张友渔教授。然而,毕业分配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工作时却赶上了“文革”,这10年中他见证了“砸烂公检法”的思潮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冲击,也在4年农村的生活经历中深刻地了解了8亿中国农民的生活、需要和愿望。与共和国法治沉浮直接关联的生命体验,使李步云先生对于法治之于中国,有着下一代法学家所没有的理解。
“四中全会出乎我的意料,没想到这么好”
“法治”是专访中李步云先生谈到最多的一个词,他认为在中国法治前行的路上有两个里程碑:一个是“依法治国”入宪,解决了理论认识的问题,法治从此不可逆转地成为了中国努力前行的方向;另一个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宏伟的法治蓝图就此铺开,为法治中国的前景给出了全面具体的路线图。“如今,法治倒退的时代已经不可能了,倒退是死路一条。”李步云先生说。
李步云先生谈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央法制部门相关负责人与老法学家座谈,曾特地来到他位于潘家园的家中征询他的意见。当时,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立法工作将不再是推动法治的主要动力。对此,李步云先生针锋相对地说,立法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常态,是“进行时”,更何况我国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更不应该忽视立法的作用,而应让立法工作经常化。他认为加强立法不是目的,目的是要立出良法,为此他更是建言了良法的9条标准。李步云先生的观点契合了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后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正式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重要性得到了充分肯定。
“四中全会出乎我的意料,没想到这么好。”李步云先生说他对法治中国是乐观的。之前他就听闻了这次会议的主题,预感对法治的前途事关重大,于是便多方联系在各种媒体上鼓与呼。他曾在接受采访时讲,此前曾有人担心中国依法治国进程比想象的慢,他说这其中包含着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我们的民族文化里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落后的观念还深深扎根在一些领导干部中间,另一部分既得利益的阻碍让一些人不希望社会更趋民主法治。但这些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实现了突破。
在李步云先生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学者该做的事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四中全会是总揽全局的,其中提出了观点,但还有待于法学界做出理论上的阐释。”他认为每一个概念都应该得到准确清晰的界定,中国法学界必须要有提出自己符合中国法治实际的理论勇气,既不只是抬轿子吹喇叭,也不盲目追逐外国的时髦理论、囫囵吞枣。
“要清除外国对中国人权理论和现状的误解”
李步云先生始终侃侃而谈,不知不觉间手边点的一杯红茶凉了也没来得及喝一口。他说他这辈子始终不渝地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坚持着两项事业,一是法治,二是人权。
早在1979年,李步云先生就与人合作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提出即使是罪犯也应有权利,时人为之一振,政、学两界反响强烈。2004年,李步云先生参加了由中央领导人主持的修宪座谈会,面对反对在宪法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声音,据理力争道当时各级领导中还有人把人权当作敏感的问题,因此人权入宪在中国很有必要。最终在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庄严承诺。
不过,经过这么多年的呼吁,法治早已脱敏,而人权在一些人眼里还是多多少少有点“敏感”。
“中国的人权一直都有很大的进步,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李步云先生说,中国对于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中国用发展让数亿人脱离贫困,全球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成就的九成来自中国,这是中国的人权名片。他认为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相比于发展了几百年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差距,人权发展终究要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但未来进步的方向不会改变。
李步云说:“中国在人权领域也应有理论自信,要清除外国对中国人权理论和现状的误解,我们的理论与西方对话是有底气的。”他提到西方否认“发展权”是人权,但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发展”和“发展权”,这需要我们去澄清。1991年,李步云先生在美国访问时,哈佛大学曾专门为他举办了一次研讨会,题为“外交政策与人权”。会上3位主题发言人中还包括美国当时负责人权事务的副国务卿和“人权亚洲观察”负责人,但会后哈佛等校30多位教授反而认为他这个来自中国的人权学者更理性和务实。
李步云先生说,他现在正在撰写自己的回忆录,他提到自己这辈子的追求可以凝结在这段自勉诗中:权势利禄身外物,是非功过任评点;岁月无情终有情,愿留文章在人间。[3]
- ↑ 李步云博雅人物网
- ↑ 李步云--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开“第一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8-10-18
- ↑ 李步云:法治梦的追求者(法治人生)人民网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