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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后的迫索,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遭拒绝时所进行的追索。在期后追索中,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法定的相关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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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追索的要件

期后追索的要件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部分。

(1)形式要件

①在规定期间内提示请求付款,不在规定期间内提示的,丧失追索权。但依法规定可不提示请求付款的情况除外。

②作成拒绝证书。除依法可不作拒绝书的情况外,持票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时,均应作成拒绝证书以为证明。拒绝证书应在规定的期间内作成。

(2)实质要件

期后追索的实质要件就是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如《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54条规定:“汇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获付款而遭退票:

(一)持票人依照本规定第46条和第48条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银行不能按票据金额足额付款的;

(二)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

(三)依照本规定第35条、第47条规定无须提示付款的。

期后追索的原因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汇票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为期后追索的原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