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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

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任何违反性同意年龄的性交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性同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同时也非常复杂。性同意并不简单等同于“与在法定年龄之上的人发生性关系即可”,也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在两个成年人之间,性同意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我国大陆并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教育者应当告诉孩子,如果一个人利用相对未成年人的权威或信赖地位,与之发生性行为,那么法律有理由不承认未成年人做出的性同意的有效性。性同意年龄对于意图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诱导、胁迫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人也设置了一条“警戒线”,对于性同意年龄的学习和研究十分重要。

简介

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与未满性同意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的成年人,都属于儿童性虐待或强奸,不论对方是否“同意”。低于最低年龄的人被视为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以犯罪论处,除非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设定同意年龄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者免受性侵害。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交友诱骗、威胁少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幼女。被告人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实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全面性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评价

了解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应对性侵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遵守法律等方面的教育相关。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没有对性同意年龄直接的教育内容,仅有强调教育儿童自我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角度强调了应对各类安全事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青春期身体保健、防止性侵害的角度强调了性教育的必要性。[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