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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审计局

昆明市审计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目录

机构概况

昆明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实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行使国家审计权力、从事国家审计监督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昆明市审计局内设办公室、法规处、财政审计处、金融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企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涉外审计处、信息处、审计执行检查处、昆明市内部审计管理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一处、经济责任审计二处、经济责任审计三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和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的有关审计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提出拟订和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员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告)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及其他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增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0.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八、组织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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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