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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系

日耳曼法系, 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后来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熟,最终与罗马法的并存。

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由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法律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耳曼法 [1]

国家 日耳曼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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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法律

别称 蛮族法

背景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王国还对习惯法进行了汇纂工作,编制成较系统的法规。

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他们的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发生抵触的时候则以日耳曼法为准。

日耳曼法对罗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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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起源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这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二)蛮族法典

公元5世纪后半叶,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文化,出现了"蛮族法典"。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四)王室法令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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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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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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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动产实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动产则由儿子继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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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发展历程

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公元5~15世纪在西欧起过重大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由于英国法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陆各国都多,恩格斯曾把英国法称为"唯一的日耳曼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0页)。

关于日耳曼人的历史文献,有G.J.凯撒(公元前100~前44)的《高卢战记》和P.C.塔西佗(约公元55~约120)的《日耳曼地方志》。 两书记载了日耳曼成立国家之前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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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载,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区别。各部落习惯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以后,实行属人主义,即对本部落成员适用部落习惯,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因此日渐融合。

在公元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即所谓"蛮族法典"。如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 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等。

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历来研究也最多(见彩图)。[1] 这些法典除盎格鲁-撒克逊法和北部日耳曼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写成的以外,其余大都用拉丁文写成,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

它们并没有规定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而只是记载了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此外又出现了国王颁布的法令,如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颁布了大量法令,适用于全国居民。

自9世纪开始,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属人主义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民族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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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耳曼部落习惯,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王,兼任祭司长和人民大会主席。

在入侵罗马前人民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自由人组成,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审判和履行宗教仪式;侵入罗马后,其作用不断下降,且日益被下级军事首长和新的贵族所控制。

在财产法方面,入侵罗马前只是房屋和篱笆围墙以内的宅旁园地属于家庭私有,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则属于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会地位高低而定。

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份地已为各户家庭长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并可以转让。对掠夺来的大量罗马土地,也按社会地位的高低进行分配,国王、贵族和教会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动产的私有权比不动产的私有权产生得更早。遗产中战争用具由男性继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继承。

犯罪类别

在刑法方面,犯罪分为两种:①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

②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金额决定于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赔偿金大部分归被害者或其亲属,小部分归国王政府。

参考来源